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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卫署:塑胶容器8项标示 2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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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清芳台北20日电)从明天(21日)起,可重复使用的塑胶类水壶(杯)、奶瓶及餐盒(保鲜盒),应明确标示耐热温度、制造日期等8项。若不符规定,应依法下架改正,并处新台币3万至15万元罚锾。

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指出,有关材质名称及耐热温度,必须以印刷、打印或压印方式,直接标示于塑胶食品容器的表面,以便消费者一目了然。

卫生署是于去年7月21日公告塑胶类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应标示事项,规定塑胶类食品器具应标示品名、材质、耐热或耐冷温度、注意事项、原产地、重量或容量、厂商及制造日期8项资讯。

这项规定经过1年宣导后,分两阶段实施,第1阶段今年7月21日生效,对象为可重复使用的塑胶类水壶(杯)、奶瓶及餐盒(保鲜盒)3类产品。产品标示如不符合规定,应依法下架回收改正标示,并处新台币3万至15万元罚锾。各县市卫生局将进行稽查。

食品药物管理局指出,民众购买塑胶类食品容器时,应注意产品标示特性及正确使用方式,避免塑胶类食品容器长时间接触高温的食品,使用过后以中性洗洁剂清洗,以维护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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