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能拿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伪科学的字眼,拿这些形容词形容“水”的话,你也可以将瓶装水当作灵丹妙药来销售。离子水、振动吸收的交互式水、碱化水、好运能量的水,注入了爱及好运、结构水、减肥“瘦”的水、超级含氧水、磁化水、节奏结构的水、无数水浪、六角结构水、正能量水、改运水、灵气能量注入水。这些都只是神奇瓶装水的一部分,用来吸引无知的消费者或是那些有健康问题的人,他们不知道还有那儿可以寻求帮助。瓶装水的伪科学广告出现在小册子、健康店家、杂志,尤其是在网路上。随着网路使用爆炸,我们看到愈来愈多的网站卖声称对健康有益、但无证据、又古怪的瓶装水。我们正在一加仑一加仑地吞下肚。
这些不实广告开始得到消费者权益提倡者及伪科学揭发者的注意。迈尔斯(P. Z. Myers)这位怀疑论者在他的部落格“咽”(Pharyngula)中,认为“结构水”(clustered waters)就像是“油腔黄鼠狼纯纯正正的废话。”(注15)詹姆斯•兰迪(James Randi)这位著名舞台魔术师和伪科学揭发者,称未经证实的瓶装水广告为“诈欺”和“偷窃”,他挑战瓶装水公司那些古怪的广告,如果有任何人在实验室条件下能够证明这些超自然或伪科学的广告词,便可由他手中赢得百万美元奖金。到目前为止,他的百万美元安全无虞。
但是,理应保护消费者不受到不实广告伤害的联邦监管机构在那儿呢?我们在超过一百年前不是已经赢得这场战争,美国己经制定法律,以防范打击食品和药物欺诈,而且不实无节制的广告己经结束了吗?我们看不到一丝丝这样的迹象。某些志在保护公众的机构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成立,例如:食品暨药物管理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些机构在过去几十年来面对反政府、反法令规范的活动从来都不会强势地正面处理,而且还让消费者保障愈来愈少,误导又不实的广告很少被相关单位检举处理。
网路盛行,让不实广告容易张贴和散播。理论而言,网路上的广告是就像是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上的广告一样,受到相同的法令规范。但是实际上,网路上的广告监管很少,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少落实。因此,比起十年前得到资讯的管道有限,现今消费者却更容易受到信息误导和受到欺诈。十年前广告客户只能与传统媒体合作,监测很容易,管理监督、执法更容易。今天,欺诈的新机制,比起政府调控和监督,发展得更快和更灵活。我们更常由网路上得到更多资讯、广告,只要少少数美金的广告费就可以放广告在不受法律监管的网路上。即使司法机关检举某项不实广告,它在很短的时间又会在其它的地方冒出来。
谁应该要保护瓶装水消费者呢?
瓶装水行业所产生的似乎弊过于利。甚至在美国市场的合法瓶装水的广告监管也是一直模糊又不一致的,法令重叠或相互冲突。一般的广告欺诈行为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进行监控和监管。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管理食品和保健品,包括瓶装水。一般的互联网犯罪部分属于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刑事署(Criminal Division)负责,其他是电脑犯罪与智财权部门(Computer Crim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tion, CClPS)。
网路诈骗申诉中心(Internet Fraud Complaint Center, IFCC)和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FBI)、国家白领犯罪中心(Natioanl White Collar Crime Center)是合作伙伴关系。另外,联邦调查局、缉毒署、司法部最近对在网路上销售或推广保健产品的企业分别展开调查。某些州有自己的法案,由州政府专门机构或商业促进局(Better Business Bureau, BBB)执行,商业促进局包括了全国广告审查委员会(National Advertising Review Council)这个自愿产业监督小组。非政府组织也发挥了作用,例如:美国全国消费者联盟(National Consumer League)负责管理监控网站的网络诈骗。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的两个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广告。广告或产品陈述必须真实没有误导;和宣传广告之前,广告商必须有足够的实证,以支持产品广告的陈述。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定义为“充分且可靠的科学”测试研究,或其他科学证据证实准确和经过可靠的评估,且为该领域的专家接受。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流行杂志所报道的传闻、文章、及非开放性的研究不能作为支持广告商品的实证。**但这些联邦机构没有做好他们的基础任务。他们不仅没有保护我们免受污染,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们甚至没有带我们逃离明显的瓶装水广告诈骗。
* 请见 http://www.fraud.org/internet/intstat.htm.
** 请见 http://www.ftc.gov/bcp/reports/weightloss.pdf, p. 25;
请参考http://www.ftc.gov/os/2005/04/050411weightlosssurvey04.pdf.
例如,当我们所有监管主管和警务机关看到某个网站张贴了下面的不实广告时做了些什么呢?
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意识审议,江本博士提供一个稳定的,可饮用的六角形结构水,其频率可支持创造力、平衡和自觉意识...毫无疑问地,六角结构水可提供更快速的水化...江本博士的六角结构水更容易被细胞所吸收。这可能是克服脱水、保护你的身体免于疾病、早衰症状的最佳途径之一。在几分钟之内,江本博士的水即可进入细胞、带进营养、代谢废物,比瓶装水更有效率。”(注16)
那么,我们的监管机关做了些什么?答案是,什么都没有。大多数瓶装水诈骗应该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或食品暨药物管理局最容易锁定攻击的目标。但人员不足的联邦机构和极简的监管人事,让这些诈骗仍然盛行。
我2007年开始追查联邦贸易委员会和食品暨药物管理局对瓶装水欺诈广告所采取的法律行动。经过数小时在网路上徒劳无功的搜索以后,我打电话给监管机构,问联邦贸易委员会请求相关的数据,我于2007年年底提交了“资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的请求。来回10个月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终于回应我:对于瓶装水广告所采取的法律行动少于半打,其中几乎没有针对误导健康效果的广告的行动。
如果这样的广告陈述很少,那么当然不用担心。但事实上不是这样。虽然大部分的瓶装大企业都很小心以避免误导性广告,或是陈述证据不足的广告,但是公开台面上有几十个(或是全世界百个)瓶装水公司的不实广告。
这些广告往往是可笑的,而不是危险的,除非,他们像说谎者和骗子一样拿走希望寻求合法疾病疗程的人的口袋里的钱,骗他们说塑胶瓶里的水是治百病的仙丹妙药。
这里有几个瓶装水业者向公众提供的经典伪科学扭曲说法。@
摘自《瓶装水的真相》 山岳出版社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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