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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专法 12月送台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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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巧雯台北13日电)经济部研拟的第三方支付草案大致接近完成,对经营跨境交易及储值业者将采双许可制,资本额门槛新台币3亿元,储值上限为3万元,预计12月将草案送至行政院。

经济部今天邀集中央银行、法务部、金管会银行局、行政院消保处、相关协会及15家业者召开第2次产业座谈会,讨论第三方支付专法草案细节。

经济部商业司司长游瑞德表示,第三方支付专法草案名称暂定为“非金融机构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管理条例”,初步条文共42条,将规范第三方支付有2大类型、3种经营型态。

游瑞德指出,针对一般支付机构或支付机构兼经营跨境交易者,可兼业经营,资本额门槛分别为5000万元、1.5亿元。

前者只要申报核备就可经营,不需主管机关许可,但后者为许可制,游瑞德说,因有业者觉得1.5亿元资本额门槛过高,将交由下次工作小组讨论。

游瑞德表示,对于经营跨境交易及储值业务的支付机构则采双许可制,需取得经济部会同金融主管机关许可且需专营,其中资本额门槛为3亿元,储值上限为3万元。

他说,未来条文将订定主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及实际需要会同金融主管机关调整储值金额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未来经营第三方支付储值机构,在收到一定储值金额后,需缴足“足额准备金”。

游瑞德指出,目前悠游卡公司依据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规定,储值金额超过30亿元的部分,需提拨准备金,至于未来第三方支付储值,需提拨多少比例的准备金,将由中央银行会同金融主管机关、经济部研商。

他说,专法拟规定业者未来所收取的储值金额,在一定的范围内可做稳当投资使用,例如: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与国库券、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或金融主管机关许可的金融商品。

至于会员身份认证部分,游瑞德表示,决定需采会员制,且拟规定业者对交易或未完成交易资料需至少保存5年,提供相关机关后续查核。

针对外界关切,是否开放外国公司经营,游瑞德表示,原先制度设计需在台湾境内设立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经营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外国支付机构则授权主管机关决定是否让其经营,将来将订定办法,但目前政策还未决定。

游瑞德表示,11月25日将再邀集业者开会沟通,后续将再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并将草案提报至经济部长、次长,希望在12月中报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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