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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11/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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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1月20日讯】(纽约讯)●律师服务是否有效无关道德 最高法院强调“二分”标准
  
缇特洛和比尼‧罗格因为谋杀比尼的丈夫被捕,在检方解释州政府掌握的证据可以控告两人一级谋杀以后,当事人的律师同意达成认罪协议,承认过失杀人罪,同时承诺出庭作证、帮助政府指控比尼‧罗格。在对比尼进行审判前的三天,缇特洛换了律师弗里德里克‧托卡(Frederick Toca),托卡提出要让缇特洛出庭作证的话,要定更轻的罪才行。检控官拒绝了这一提议,缇特洛因此收回了此前的认罪协议,也不出庭作证指控比尼‧罗格。因为没有缇特洛的证词,比尼‧罗格被无罪释放,而缇特洛被控二级谋杀。
  
缇特洛因此对托卡提起诉讼,认为后者在建议撤回原来的认罪协议前,没有花足够的时间来考虑州政府所持有的证据。密歇根州上诉庭否决了这一指 控,认为托卡做出的决定是符合保护客户清白的立场的。联邦地区法庭根据1996年反恐与有效死刑法(The 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AEDPA)对人身保护令进行了评估,认为密歇根州上诉庭的裁决从法律和事实上都是合理的。第六巡回法庭驳回了地区法庭的裁决,认为根据事实记录,托卡做出撤销认罪协议的做法,并不是基于缇特洛的最大利益。同进,托卡也没有向缇特洛解释清楚撤销认罪协议可能带来的后果。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第六巡回庭在裁决中没有注意到AEDPA的“二分标准”(Doubly deferential standard)。最高法院认为,本上诉应当一分为二:一是律师是否提供了“有效的援助”,二是律师的道德和职业素养。而第六巡回法庭应当侧重的是前者,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事实证据,前一位律师已经向当事人介绍清楚了州政府掌握的证据,并表示州政府掌握的证据可以支持一级谋杀指控。所以,缇特洛是知道撤回认罪协议的后果的。从这个角度看,托卡并不是提供了无效的法律服务,所以第六巡回法庭的裁决不合理,最高法院予以驳回。
  
关于最高法院在“二分标准”中提出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律师的道德和职业素养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律师托卡的所为算不上“模范”,但是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并不能用于证明律师“没有提供有效的服务”,也与第六巡回法庭要裁决的主题无关。
  
案件名:波特‧瓦登诉缇特洛(Burt, Warden v. Titlow)
案件编号:No.12-414,联邦最高法院2013年11月5日裁决

●接收合约终止费即合同履行完毕 JFK控股公司无权追索修缮费用
  
原告JFK控股公司在皇后区有一处建筑,以前名为卡尔顿别墅酒店(Calton House Hotel)。2002年,纽约市政府与JFK控股公司商量把这一建筑改为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原告称,出于“政治原因”,纽约市不想直接租这个建筑,而是 以救世军(Salvation Army)的名义来租,救世军是纽约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运营方。所以在2002年底,JFK控股公司、救世军和纽约市政府达成了租约,救世军是租用方,而 政府则支付租金。协议要求政府支付足够的钱,至少要够救世军支付房租。协议中规定,如果终止合约的话,需要向JFK控股公司支付合约终止费用,费用由纽约 市政府出。
  
2005年,纽约市政府终止了协议,因此救世军也终止了租赁协议,但是原告指控救世军没有把建筑按原状归还,建筑已经严重失修,需要2亿元的 费用才能恢复。纽约法庭上诉部认为,JFK控股公司指被告“没有将建筑适当用于商业用途”,这一指控是合理的。纽约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意见,认为合同中关 于这一条款的规定过于模糊。而且,JFK控股公司接受了1,000万的合约终止费用,表示JFK控股公司已经接受了建筑的状况。上诉庭认为JFK控股公司 接收了钱,表示租约已经完成。
  
案件名:JFK控股公司诉纽约市(JFK Holding Company LLC, et al., v. City of New York, et al., The Salvation Army)
案件编号:No. 196,纽约州上诉法院2013年11月14日裁决

●查马克没有侵犯星巴克商标
  
纽约南区法庭裁定,星巴克未能证明被告使用“查巴克先生”(Mister Charbucks)和“查巴克混合”(Charbucks Blend)的商标,冲淡了星巴克的商标价值。第二巡回法 庭认为,地区法庭在裁决中没有出现任何事实上的错误。而且,地区法庭根据《1995年联邦商标冲淡法》(The 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和《2006年商标冲淡修正法案》(The Trademark Dilution Revision Act of 2006)对是否冲淡商标的6个方面进行了评估,第二巡回法庭认为这个评估也没有问题。因此,第二巡回法庭同意地区法庭的裁决,认为沃尔夫咖啡公司使用的商标没有冲淡星巴克的商标。
  
根据《1995年联邦商标冲淡法》和《2006年商标冲淡修正法案》,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冲淡另外一个商标的标准包括:1)著名商标与当事人的商标、商号之间的相似程度;2)著名商标先天或后获得的独特性多少;3)商标的拥有者在多大程度上拥有商标的独占使用权;4)著名商标的认知程度;5)当事人使用商标或商号是否为了和著名商标联系起来;6)当事人商标、商号与著名商标、商号之间的实际关联程度。
  
案件名:星巴克公司诉沃尔夫区咖啡公司(Starbucks Corp. v. Wolfe’s Borough Coffee, Inc.)
案件编号:12-364-cv,联邦第二巡回法庭2013年11月15日裁决

●警员开枪致死或致伤 需接受强制酒精测试
  
纽约市警察局(NYPD)第52号临时命令(IO-52)起因于2006年11月26日,在一次卧底行动中,NYPD警员开枪打死了西恩‧贝 尔以及另外两人。在受到公众的指责之后,NYPD内务部启动了卧底流程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最后提出19项建议,其中的一条是,当NYPD警员涉及开枪致 死或人身伤害时,警员必须接受呼气检查酒精测验。这一建议在2007年9月30日开始执行,即为临时命令IO-52。
  
法庭在意见中提到,在NYPD的巡逻指南中,本身就要求警察要随时可以执行任务,除非病倒的情况下。根据这一要求,NYPD要求警员“在不适合执勤(如喝了酒)时不要佩枪”。
  
原告(上诉人)派克‧林奇是纽约市巡警仁亲会(Patrolmen’s Benevolent Association)主席,巡警仁亲会代表纽约市3.5万警察对纽约市提起诉讼,认为IO-52临时命令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纽约南区法庭做出了有 利于纽约市(被告)的简单裁决后,原告向联邦第二巡回法庭提起上诉。
  
第二巡回法庭维持地区法庭的裁决,认为:1)IO-52临时命令的目的是对 NYPD进行人员管理,以及维持公众对NYPD的信心;2)按第四修正案进行合理性审查时,酒精测验符合“特殊需求”的要求,因为它不同于正常的执法问 题;3)因为以上提到的、合理的“特殊需求”,在开枪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时,要求警员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从法律上讲是合理的。
  
案件名:林奇诉纽约市(Lynch v. City of New York)
案件编号:12-3089-cv,联邦第二巡回法庭2013年11月15日裁决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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