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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名誉侵权拒道歉 姚晨申请强制执行

2013-12-18 09:37 中港台时间|2015-09-24 13:2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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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2月18日讯】被指微博发一条软文可获利2万元,演员姚晨将刊发相关报导的劳动报社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报社侵犯名誉权。而宣判半年来,报社却未道歉,为此姚晨向北京朝阳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17日被法院正式受理。

今年3月20日,《劳动报》刊文称:“东方卫视宣传总监韦亮告诉记者,‘像姚晨这样千万级粉丝的大咖(大明星),单独发一条软文价格为2万元,转发一条几千元。’”姚晨认为该报导给她个人名誉造成严重侵害,遂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劳动报社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报导的网络版及所有相关链接,在《劳动报》醒目位置、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劳动报社辩称,“姚晨作为公众人物应能容忍媒体在监督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经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劳动报社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东方卫视宣传总监韦亮曾向该报社提供相关消息,且言论足以贬损姚晨的人格、破坏姚晨的名誉,故认定其侵犯了姚晨的名誉权,一审判令该报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劳动报》网络版题为《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的文章中关于姚晨的全部内容,同时在《劳动报》上刊登致歉声明。

此后,劳动报社提出上诉,但二审期间又予撤回。由于报社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姚晨向朝阳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17日,已被法院正式受理。

(责任编辑:李文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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