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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晨状告大陆媒体名誉侵权案胜诉

2013-06-16 24:40 中港台时间|06-16 01:0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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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6月15日讯】14日,北京朝阳法院判姚晨所诉名誉侵权案胜诉,判处被告《劳动报》删除毁谤文章并向姚晨道歉。

今年3月20日,上海《劳动报》刊登标题为《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的新闻报导,其中称姚晨“单独发一条软文价格为2万元,转发一条几千元”。

姚晨认为,记者未经调查核实,捏造虚假内容,贬损了她的人格,破坏了她的名誉。她先后通过经纪公司和代理律师向《劳动报》发函要求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但对方一直拒绝删除该报导网络版及赔礼道歉。姚晨对此十分气愤,认为《劳动报》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于是将《劳动报》告上法庭。

《劳动报》在当时的报导中援引某电视台宣传总监的话(但“某电视台宣传总监”事后否认说过此话),指很多电视节目的宣传“都走名人微博的捷径”,是一件“明码标价”的事情。“姚晨这样千万级粉丝的大咖(大明星),单独发一条软文价格为2万元,转发一条几千元。”该报导被各大新闻媒体广泛转载。

6月14日上午,姚晨及其工作室通过微博宣布胜诉。北京朝阳法院认定《劳动报》侵犯了姚晨的名誉权,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起,删除网络版文章中关于姚晨微博“明码标价”的全部内容,并在该报上刊载致歉声明。

至于经济赔偿,姚晨在微博表示:“不想再和钱扯上关系,我只想要一个说法,一份道歉。”

(责任编辑:李湘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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