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骏:美国不可能禁枪 原因何在?

——在美国谈禁枪(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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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2月01日讯】美国现在都在谈“枪支管理”,1月30日,联邦众议院民主党领袖波洛西等三位议员来旧金山听取民意,以推动在国会的新一波枪管立法。但是,这些立法可能最多也停留在限制攻击性长枪的层面。在美国是不可能禁枪的,起码非常非常的难。其原因不是有些媒体渲染的,说是美国枪支制造商的巨大利益和游说国会的作用。其实,美国不可能禁枪是源自美国的开国先父们对于“政府必须由人民监管”这种理念的坚信,并且以宪法的方式固定了下来。

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撰写《独立宣言》时曾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起破坏作用,人民便有权利加以改变或废除”,他说,“当政府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正是因为杰斐逊提倡公民有反对暴政的权利,这一权利也成为人民持有武器的最根本的理由和依据,并一直延续至今天。

美国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四年后(1791年12月15日),美国一次性被通过了最初的10个修正案,都是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这一次性通过的10个修正案包括:

第一修正案:限制国教,保障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示威自由
第二修正案:人民携带武器的自由
第三修正案:军队不得进入民房
第四修正案: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第五修正案:正当审判程序、一罪不再理、无罪推定、征用私产需赔偿
第六修正案: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七修正案: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八修正案:禁止过度严厉的刑罚和罚款
第九修正案:宪法未列明的权利同样受保护
第十修正案:宪法未赋予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和人民

这10个修正案,整体保障了美国个人的权益,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比如,第一修正案中,保障言论自由,并限制了国家不可以定国教(如:坚持一党的教义和领导在美国是非法的)。第三修正案中,规定军队不得擅入民房。第五修正案中,要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美国也是非法的。电影中常常看到有人在法庭上说,“我采用第五修正案”(I will take the fifth),就是说,我保持沉默,省略了[如果我要说话,那些话可能会让我自己获罪,那是不合法的]。法官和律师只能作罢,不可再追问下去。

当然,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有携带武器的自由”,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所以,这条修正案保护的是个人的持枪权利,全面禁枪和枪支管制是非法的。美国建国前后,拥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和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一样,已被视为最珍视的个人权利之一。

从程序层面,要改变这一宪法的也是相当难的,需要美国绝对多数的人的支持。在1791年12月15日,美国一次性被通过了最初的10个修正案后200多年,美国一共只有17个修正案逐次获得通过。美国宪法第5条的规定了修改宪法的如下程序:

第一种修宪方式是,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国会将提出宪法修正案,然后送交各州批准,第二种修宪方式是,由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召集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

无论是上面哪一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都必须经过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的批准,才能实际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具体采用这两种批准方式的哪一种,都要由国会提出建议。虽然美国宪法规定有上述两种修宪方式,但是历史上只有第一种修宪方式得到了运用。

所以,要得到美国联邦参议院和众议院各有67%的议员同意、至少全美国的75%州的州议会同意禁枪,在现阶段几乎是不可能事件。如今,绝大多数美国人还是尊重美国宪法,特别是浑为一体的美国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认为那是美国立国的基石。要撬动这个基石,可不是几个美国枪支制造商和区区几十亿利润所能左右的,那可是美国人是不是想颠覆其先父们的开国智慧的大问题。

(原载旧金山社区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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