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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 扁珍执行各20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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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2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郭岳仁台湾综合报导)台湾高等法院22日裁定,中华民国前总统陈水扁及妻子吴淑珍各应执行20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分别为新台币2亿5,000万元及2亿元。

据中央社报导,有法界人士表示,陈水扁与吴淑珍其余仍在审理中的案件,犯罪时间都在民国94年〈刑法〉51条修正案公布前,因此依照旧〈刑法〉51条规定,宣告多数有期徒刑案件,合并执行后,最长就是执行20年。

陈水扁因龙潭购地案、陈敏薰买官案、二次金改向元大马家收贿等案,陆续被判刑定谳,高院裁定应执行20年徒刑,并科罚金2亿5,000万元;吴淑珍的部分,则因龙潭购地收贿及洗钱案、陈敏薰买官案、及另确定的南港展览馆图利案、国务费案教唆伪证案、二次金改等案,高院合议庭裁定应执行20年徒刑,并科罚金2亿元。◇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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