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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回法庭最新判例

维持地区法庭对Gatt-PMC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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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3月02日讯】原告:Gatt公司(上诉方)

被告:Vertex公司市场销售部副部长Thomas Wineland、PMC公司

因利而合 因利而分

2002年5月,Gatt公司和Vertex公司签下“Gatt成为Vertex收音机和仪器的专属经销商”的商业协定,规定任何一方日后都可无条件终止协定。之后,Vertex向Gatt公司推荐了其纽约销售代表——PMC公司,希望Gatt听从PMC的安排,让PMC参与Gatt的销售活动,包括签订合同、联络和开发潜在客户以及销售Vertex的品牌收音机。Vertex公司并明确表示,一旦Gatt与PMC合作失败,Vertex将会终止与Gatt的交易商协议。

●暗渡陈仓

2002年至2007年间,出于安全性能的考虑及交流目的,纽约政府机构购买了大量Vertex收音机,都是招标购买。2006年,PMC和纽约采购服务集团签署“New York Catalog Contract”合同,合同中提到:“给Vertex收音机设定一个统一价,不愿进行招标的政府机构可以采用这个价格采购Vertex收音机”。于是合同里设定了Vertex产品的最高定价,同时允许州机构向Vertex经销商征求投标,可以以最低价格招标。

可另一方面,PMC禁止Vertex的各经销商以低于New York Catalog Contract 合同里的标价投标。按照纽约政府机构的招标合同,除Gatt、PMC外,至少还有6家Vertex的营销商都取得了投标资格。

●串通投标

Gatt称PMC和Vertex公司市场销售部副部长Wineland在2005-2007年间,精心策划Vertex产品的“串通投标”。在每次投标中,由PMC公司提前决定:哪家经销商向哪个政府合同,并向哪项采购商品提交最低价投标。被指定的Vertex产品经销商必须按照PMC指定的价格作为投标价。而其他经销商要么被禁止投标,要么抬高合同价虚假投标。这种策略一方面使得Vertex的产品招标过程表面看起来竞争激励,另一方面又能同时确保达到PMC和Vertex的预期效果。

如果哪个Vertex经销商不愿参与虚假投标,那PMC就“可能或将会”让Vertex与其终止合作。Gatt声称Vertex公司知道PMC“组织并安排假投标”,并且“支持和鼓励这类违法行为”。

Gatt公司承认,在2005年9月至2007年5月间,Gatt按照PMC的要求,至少5次向不同的纽约市政府机构提交虚假投标书,刻意抬高投标价,从而确保合同能落向指定的Vertex中标商,而中标商通常都是PMC公司自己。除此之外,在2007年4月,PMC还说服Gatt公司不参与某一特定的政府机构竞标,并许诺一旦PMC拿到合同,作为回报将聘请Gatt做主要分包商。出于对Vertex终止合同的担忧,Gatt答应了PMC的要求。

●分道扬镳

2年来,Gatt不断从这个策划中获得好处。不知不觉到了2007年秋天,Gatt开始发现PMC不断“滥用”其与Gatt的合作关系,自己得到的政府合同越来越少,尤其是那些大额合同都被PMC自己独吞,而Gatt也想要更大的生意。于是在2007年8月,当纽约市捷运局要招标购买1,200件Vertex收音机及其他相关仪器(合同额超过一百万)时,Gatt不顾PMC的指示,打破了游戏规则,自行制定并提交了标书。随后捷运局表示,Gatt是最低投标人,并很可能拿到合同,成为胜出的投标公司。

当PMC得知此事,便立刻向Vertex公司的市场销售部副部长Wineland汇报,说Gatt是个十足的“闹事者”,建议Vertex终止跟Gatt的经销商合同。同时,PMC向Gatt提出用40,000美元换取Gatt退出投标过程。当Gatt公司向Wineland提及PMC的作为时,Wineland反而建议Gatt接受PMC开出的条件,结果被Gatt公司断然拒绝。

不久,在2007年10月22日,Gatt公司收到了Wineland的信,告知Vertex已经决定终止Gatt的Vertex产品经销权合同,并将在三十天后生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0月30日,捷运局发现了投标过程存在技术错误,决定重新招标。此时Gatt公司已经失去了Vertex的产品经销权,无缘竞标捷运局项目。PMC最终成为该合同的赢家。

●对薄公堂

于是在2010年1月,Gatt于纽约南区地方法院起诉PMC及其他几个经销商(但并没有起诉Vertex)。Gatt认为被告串通投标的方式违反了Sherman Act和15 U.S.C. § 1(出自“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 the Donnelly Act和N.Y. Gen. Bus. Law § 340, the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RICO”), 18 U.S.C. §§ 1961及以下法律。此外,Gatt还说New York common law也不保护这种侵权干扰合同和潜在商业关系的行为。

对上述三项违反反垄断行为,Gatt公司要求索赔$360万。对上述两项违反州普通法的指控, Gatt公司要求$232万,再加上惩罚性赔偿以及Vertex收音机经销权终止所带来的未知损失。

上诉庭讨论

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Gatt的申诉,认为其索赔理由不充分。对于Gatt提出的反垄断指控,法院认为Gatt没有明确界定相关产品市场,也没有阐明竞争对哪个市场造成了不利影响。地区法院还指出,Gatt提出的侵权诉讼,指证被告人干扰合同和潜在商业关系的行为不成立。理由是Gatt的投诉中称自己没有违反交易商协议,但又不能证明PMC将“Gatt在捷运局项目投标一事通知Vertex”的唯一目的是损害Gatt。因此,法院拒绝了Gatt的再上述申请,理由是Gatt按照反托拉斯法,不能找到违反行为对它造成损失的证据。而且援引支持的普通法与Gata提出的法律理论也不相兼容。

最后,Gatt将本案上诉到第二巡回法庭,认为区法院在Gatt反垄断诉讼的原因分析时犯了错。它说,根据 Sherman Act.8.0里的第一部分§1,串通投标本身是不合法的。而区法院则质疑Gatt的反垄断立场是为了追求索赔,从而质疑其反垄断资格。在此,上诉庭将注意力放在反垄断起诉的认定资格上,要判断原告是否具备反垄断起诉资格,上诉庭认为以下两个因素起到决定性作用:

●是否存在反垄断伤害

原告指控反垄断伤害的必要条件,即“确保原告所指控的伤害与第一违反反垄断法行为的基本原理相符合。”

上诉庭使用三个步骤来确定原告是否有充分的申诉反垄断伤害的证据。第一,法案声称这必须是由不合法的反竞争行为引起的伤害。其次,需要验证原告所陈述的实际伤害。最后,需要将“某个举动的反竞争影响”与“被告人陈述的实际伤害”进行对比。

由于Gatt公司与Vertex经销权协定已提及合同双方可进行无条件终止,所以Gatt无法控诉Vertex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范畴。而对于串通投标的问题,反垄断法并没有给予明确禁止。Gatt所指控的同谋只包含了一个商业移动收音机品牌,并不能说明这个品牌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虽然品牌内部串通投标也许违反了纽约政府采购法律——禁止品牌内部竞争,从而可能引发反垄断伤害,但是这一点我们在此不予考虑。然而即便假设串通投标的行为确实是违法的,仅仅是因为该行为造成的产品抬价可能会损害Vertex产品购买者的利益。而Gatt并没有被要求付高价购买该产品。相反,Gatt所受到的损失来自于参与此项计划的结果。所以即使反垄断法会因伤害竞争而制止Vertex和PMC的行为,却并不对参与或退出的竞争者所受的伤害给予同情。终上,Gatt关于反垄断法伤害所作出的指控无效。

●是否是反垄断起诉中的“高效执行者”(efficient enforcer)

即便我们承认了Gatt公司所受到的反垄断伤害,很明显,Gatt也不属于反垄断法的“高效执行者”,因此并不具备反垄断起诉资格。

判断原告是否是“高效执行者”,有以下几点因素:1. 直接或间接受到伤害;2.在反垄断行为实施中,能识别的处于自身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的人;3. 被指控损害的投机性; 4. 识别损害程度,按直接和间接对受害人进行分类,以避免双重补偿。

第一,Gatt公司只是间接受到损害;第二,其他原告比Gatt更具有维护自身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的识别性;第三,Gatt的被损害赔偿投机性最强;第四,假如允许Gatt追诉这一法案,我们可以预期其他参与者(也会自称“受害者”)来寻求合同和佣金的三倍的损害赔偿,其实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反垄断的资格。

维持地区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判断要素,第二巡回法庭判定Gatt不属于“高效执行者”,并不具备反垄断起诉资格,不能要求索赔,维持地区法庭的判决。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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