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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签署法律文件的行为能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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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4月05日讯】过去两三周,我们谈的都是软性的话题。今天,我们来谈谈严肃一点的法律知识:

签署法律文件时,签署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capacity, or competence),这包含有能力完成签字的动作,且签署人得了解自己在签什?文件。例如,患有严重老年失智症(dementia)的人,或许手能签名,但是她签字时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便是关键了。曾经有一回我们去客户家中签署资产规划文件(包含生前信托、遗嘱和代理人委托书),这回虽然客户知道自己签署的文件目的和内容,但是客户年事已高,曾发生意外导致手颤抖不止,签字的有效性也让我们花了些时间评估。偶然,客户的家属会表示希望律师勉强接受客户签字时涣散的心神状态,但是站在保护客户权益的立场和专业伦理的要求,我们不应这么做。

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所签署的文件会有严重瑕疵,甚会导致文件全然无效。因此,如果中壮年人士在考虑规划资产传承或家族企业传承,最好不要拖延多时,以免后续因为心神或行动上的能力有所欠缺,无法顺利签名,而造成不能如愿的遗憾。

行为能力的标准并非毫无弹性,且法律对于不同文件的签署行为能力认定标准不一。一般而言,签署契约的行为能力要求高(信托是一种契约),而签署遗嘱的行为能力认定则较宽松。对于签立遗嘱者的行为能力认定,纽约州法院考量的因素包含:

(1) 立遗嘱人是否了解签遗嘱的功能、性质和后果;

(2) 立遗嘱人是否了解这文件将处理到的财产种类和范围;

(3) 立遗嘱人是否知悉遗嘱内容会影响到哪些亲属。

如果遗嘱签署人签字时了解这些,隔天忘记了,那也算是具备行为能力。如果立遗嘱人心智健全,但是因为身体限制无法签名,也可请人当场代签。

实际个案状况,民众应该咨询律师来了解。下周,我们会来讨论签署年长者必备的强效代理人委托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需要什?行为能力标准。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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