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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求职 雇主不可问隐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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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8日电)劳委会职训局表示,已修法明定雇主不得违反求职者意思,要求提供非属就业所需的隐私资料,其中包含信用纪录和怀孕计划等。

近年来,保障个人隐私资料受到民众重视,在就业市场中,许多企业、雇主在应征面试员工时,基于经营管理需要等理由,会询问或要求求职者提供隐私资料,造成个人私密领域受到侵扰、个资被不当散布等状况。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今天指出,已修订就业服务法,明定雇主不得违反求职者或员工意思,要求提供非属就业所需的隐私资料。另外,为了明确规范“非属就业所需的隐私资料”范畴,也增修就业服务法施行细则相关规范,明定所称隐私资料内涵及就业所需的认定原则。

职训局说明,上述隐私资料类别及内容包含:生理资讯:基因检测、药物测试、医疗测试、HIV检测、智力测验或指纹等。心理资讯:心理测验、诚实测试或测谎等。个人生活资讯:信用纪录、犯罪纪录、怀孕计划或背景调查等。

职训局表示,雇主在要求求职者或员工提供隐私资料时,应尊重当事人权益,不可逾越基于经济上需求或维护公共利益等特定项目范围,并应与目的间有正当合理关联。违者依法可处新台币6万元至30万元罚锾。

雇主要求求职者或员工提供隐私资料,如果涉有违法疑义,应举证说明。若雇主基于经济上需求考量,而要求提供隐私资料,仍需视个案以个别认定是否合理正当。职训局呼吁,企业雇主于应征求职者或员工时,要注意相关规定以免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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