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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上班 须劳工同意薪加倍

中秋节属〈劳基法〉规定之休假日 若要劳工在当天出勤 除须征得劳工同意 工资也应加倍或择日补休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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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8日报导】(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综合报导)今天(19日)开始中秋4天连假,不过仍有许多劳工必须加班工作。行政院劳委会18日表示,中秋节属〈劳基法〉所规定应放假的休假日,若要劳工在中秋节当天出勤,除了须征得劳工同意,工资也应加倍或择日补休1天,否则最高可罚新台币30万元。

劳委会进一步说明,若采周休2日的事业单位,须将休息日(14日)与工作日(20日)互调,让劳工19日~22日可以连休4天。

若是隔周休2日的事业单位,刚好周六、日也都休假的话,也可将20日工作日与其他休假日对调,让劳工也可享有4天的中秋节假期。

至于其他排休制的事业单位,劳委会表示,若因为中秋节期间生意很好、人手不足,不得已要让劳工于中秋节当天出勤,除须征得劳工同意,该日工资也应加倍发给或择日补休1天,否则最高可处30万元。

劳委会提醒,因实际上工时制度样态复杂且多变化,若事业单位有采取相关调移休假方式时,都应该先取得劳工同意,并公布调移后的休假日,让劳工明了,以免造成误解。◇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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