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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吁高院有担当 自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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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31日电)台北地院认定张德正无逃亡之虞,今天第三度裁定交保,检方第三度提起抗告。法界人士呼吁高院自为裁定,避免浪费社会成本。

男子张德正25日驾驶货车冲撞总统府,受伤住院,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29日待张德正出院时将他拘捕到案,讯后认为他有逃亡之虞,且张德正寄给媒体的自白书中,扬言在司法案件未获平复前,将再犯杀人重罪,向法院声请羁押。

不过,台北地院以张德正伤势无逃亡之虞,裁定驳回羁押声请,北检即时提抗告,台湾高等法院除夕凌晨发回更裁;北院开庭后再度驳回,责付给3名律师,检察官再度抗告,高院大年初一清晨再度发回,北院今晚裁定交保。

一位曾任检察官的法界人士表示,北院的两次裁定理由中,认定张德正涉杀人未遂嫌疑重大,与检察官观点相同,第三次裁定甚至认为张德正因重罪而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讼诉法羁押要件。

高院两次发回的裁定中,质疑北院回避检察官提及张德正有再犯危险性,而北院第三次裁定中,也认同张德正的确有再犯之虞。

北院前两次未裁定羁押主要论点,是认为张德正身体状况无法逃亡,今天裁定虽认定有羁押必要,但质疑看守所医疗资源无法让张德正有妥适医疗照顾,裁定交保。

法界人士说,法官责任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考虑被告是否有羁押必要性,既然认定有羁押必要性,就不该顾虑看守所医疗资源问题,那是矫正机关问题,属行政权范围。

法界人士表示,高院过去两次裁定中,认同检方观点,但发回更裁,让一个案件不断在抗告程序中进行。

他说,刑事诉讼法赋予高院可自为裁定,高院应勇于表态,发挥道德勇气自为裁定,不仅可避免浪费社会成本,也让有伤势的被告,不用再每天来回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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