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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刑事立法处罚器官中介买卖乃国际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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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0月28日讯】有关台湾苹果日报刊载,对有律师提议立法将器官买卖除罪化一事,台湾国际器官移植关怀协会10月28日发表声明,反对将任何器官买卖除罪化,这种做法已明显违反2008年伊斯坦堡宣言,亦违反世界医学会、世界移植医学会及世界卫生组织禁止器官买卖的原则及规定。

以下是台湾国际器官移植关怀协会声明全文:

有关苹果日报载,有律师提议立法将器官买卖除罪化一事。本会之立场为反对将任何器官买卖除罪化,这种做法已明显违反2008年伊斯坦堡宣言,亦违反世界医学会、世界移植医学会及世界卫生组织禁止器官买卖的原则及规定。

目前世界欧美亚洲已有10个国家的立法皆以刑事立法处罚器官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买卖,断无除罪之理,台湾必须跟上国际立法原则及世界移植医学伦理之建议。

再者,今年7月9日欧洲理事会的部长委员会通过“欧洲理事会反对人体器官贩运公约”开放欧盟及欧盟以外非欧盟成员国签署,要求各个签署公约的成员国制定法律,以刑事惩罚公约第四条到第九条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

一、未经他人同意而非法摘取他人活体或尸体器官的行为;
二、使用非法摘取来的器官做移植,或使用非法摘取来的器官另作他用;
三、对于那些故意在自己当地国的器官移植机制之外所做的器官移植,或是违反了当地国器官移植法律的核心原则所做之移植;
四、器官买卖;
五、保存、储藏、运送、移转、进出口或收受非法摘取器官的行为;
六、煽惑或帮助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立法委员田秋堇亦已参照台湾国际器官移植关怀协会之立法建议,提出台湾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之修正版,要求中华民国立法必须符合国际立法之趋势,将器官买卖及中介和器官移植旅游之行为处以刑事惩罚,该修法目前正在朝野协商中。

责任编辑:于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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