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言:从江泽民以言代法看党大还是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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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0月31日讯】据明慧网报导,今年二至三月间,福建省福安市法轮功学员林秀菊、高素、黄菊兰相继遭绑架,非法关押。九月中旬,家人得知这三位法轮功学员被秘密判刑三年,质询为什么法院不通知家人就秘密开庭审判时,610恶警的答复是:“在中国,对待法轮功不用讲法律,通知家人毫无意义!”这无疑是对中共一贯自我标榜的“依法治国”的莫大讽刺。

下面是中国大陆律师对法院依据《刑法》三百条审判法轮功学员的辩护提纲:

一、修炼法轮功不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是世界各国处罚刑事犯罪的通例。目前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是犯罪行为。

根据《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制定法律的立法权限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可是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是犯罪行为。判决法轮功学员所引用的法律通常是《刑法》第三百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其中并没有规定法轮功是x教组织或修炼法轮功是犯罪行为。

虽然“两高司法解释”通知中提到“法轮功”,但因该通知不是法律,故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二、炼法轮功是信仰问题,信仰不构成犯罪

没有思想罪,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世界各个国家都是如此。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对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护,基本上与国际社会通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标准相同。

中国政府签署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资料的行为,是一种传播自己信仰的行为,属于人权自由的范畴。

极为不幸的是,由于中共体制下权大于法,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缺乏宪法意识,在实践中并没有尊重宪法的这一规定;公民信仰者遭受来自执法机关经常性侵害的实例比比皆是。尤其是处理法轮功问题上,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则,把仅仅是传播信仰、印制信仰书籍、说明真相、悬挂张贴标语等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来处理,造成了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大家看到,15年来中共将弘扬“真、善、忍”普世价值和传统文化的法轮功定性为“x教”予以取缔,并利用610这一类似盖世太保的法外机构、普遍以刑法三百条这一“口袋罪”将数以十万计的法轮功学员判刑、劳教,投入黑监狱、劳教所、洗脑班、看守所和拘留所非法关押,除了消灭人的肉体,还要毁灭人的灵魂,乃至活摘人体器官、制作尸体标本这些星球上从未有过的罪恶,均出自于中共前党魁江泽民的一句话和人民日报的一篇评论员文章。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说法轮功是x教组织,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发表相关的特约评论员文章,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典型的党大于法、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运动治国的案例。

如果按照刚刚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那么,中国现政当局首先就必须立即依法撤销中共和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的一切非法决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立即依法取消610非法机构,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并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否则,“依法治国”就是一句骗人的鬼话。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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