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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公保养老给付优存 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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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9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释字第717号解释,铨叙部增订降低公保养老给付优惠存款金额等相关规定有公益考量,不违宪。

公教人员退抚新制实施后,有部分月退人员的月退休所得“高于”同级在职人员现职每月所得的不合理现象,铨叙部因此增订退休公务人员公保养老给付金额优惠存款要点第3点之1第1项至第3项、第7项及第8项,规定月退人员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过同级人员现职待遇计算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以及减少公保养老给付得办理优存的金额。

教育部也就学校退休教职员公保养老给付金额优惠存款要点,增订相同条项及意旨。

一群均支领月退休金的退休公务员及退休教育人员不满遭降低可办理优存的公保养老给付金额,导致可预期的利息收入减少,分别经行政诉讼败诉定谳后,声请释宪。

退休公务人员公保养老给付金额优惠存款是每2年订一次契约,大法官认为,铨叙部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已签约但未到期的优存部分并无影响,因此无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则。

解释文指出,原有的优存措施实施已久,已成公教人员生活规划的重要考量,信赖利益值得保护,但是至95年,公教人员待遇及退休所得已大幅提升,整体社经环境也已改变,为解决退抚新制所生问题、避免财政严重负担而排挤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兼顾财政永续运用等,这些规定确有公益考量。

大法官说,这些规定未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及比例原则,但指示相关机关检讨优存制度时,应避免退休所得降低至影响生活尊严的程度,对较低阶或情况特殊的退休公教人员,应通过更细致的计算方式,以减缓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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