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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
【大纪元7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25日电)台湾监察院说,台湾高等法院优遇法官陈炳彰以配偶名义,与人合伙投资经商,还任配偶诉讼代理人,优遇法官遭弹劾,创监院首例。
监察院今天以7票对5票通过监委余腾芳、葛永光提案,弹劾陈炳彰,移送司法院。
葛永光说,法官是终身职,被弹劾的陈炳彰已经81岁,民国93年起转为“优遇法官”,也就是,不实质从事审判业务,仍可照领薪水。
葛永光质疑,“拿了钱不做事,与其如此,为何不干脆让他退休算了?优遇法官制度值得检讨”。
葛永光指出,陈炳彰在89年间就曾因违反办案程序、问案态度不佳被监察院弹劾,遭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申诫。民国93年间,陈炳彰以配偶张秀宏名义,与民众合伙投资开采土石,经营商业,并借此索讨高额本票及分红,后来这起合伙投资引发民事争讼,陈炳彰还担任配偶诉讼代理人,执行律师职务,伤害法官廉洁形象。
葛永光说,这起案件是法官评鉴委员会今年5月间评鉴决议报由司法院移送监院审查,建议撤职。监察院今天通过弹劾后,移送职务法庭,陈炳彰“被撤职的可能性很大”。
葛永光表示,依照法官法,法官的惩戒包括,免除法官职务,并丧失公务人员任用资格;撤职,除撤其现职外,并于一定期间停止任用,其期间为1年以上5年以下;免除法官职务,转任法官以外的其他职务;罚款,其数额为现职月俸给总额或任职时最后月俸给总额1个月以上1年以下;申诫。
监察院人士说,优遇法官被弹劾,这是首例;陈炳彰先前申请退休,但退休案被冻住;被弹劾后,怎么处理,要看司法院,假如陈炳彰被撤职,撤职期间无法享有优遇,之后,只要他没有再任,也就无法申请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