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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大众运输应提供无障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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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明订运输营运者应提供无障碍服务,限期未改善者,得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改善完成。

现行法律规定,各级交通主管机关应依实际需求,邀集相关身心障碍者团体代表、运输业者等共同研商,在营运者提供服务的路线、航线或区域内,提供无障碍运输服务。

但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中明订,包括铁路、公路、捷运、空运、水运等业者,于所提供服务的路线、航线或区域内,规划适当路线、航线、班次、车厢、机舱、船舱,都应提供无障碍运输服务。

若确实无法提供无障碍运输服务者,经各级交通主管机关邀集身心障碍者团体代表及业者研商同意后,才能免除这项规定。

条文中也明订,大众运输工具的无障碍设施不符规定者,业者应于一定期间内提具改善计划,若未改善或未依提具改善计划中的期限改善者,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可按次处罚至改善完成为止。

参与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杨玉欣在法案三读修正通过后发言表示,这是近年来针对无障碍环境议题,在法治层面上最重大的突破,将可避免现在必须经过漫长协商会议,讨论哪一条路线必须提供无障碍运输的问题,修法后所有大众运输一律须提供无障碍运输服务。她也期待台湾未来将成为全面交通无障碍的国家,为台湾超高龄社会以及国际观光,奠定最基础的无障碍运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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