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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1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1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行政程序法,人民因授益处分而产生公法上的不当得利,行政机关应以书面行政处分要求人民返还。
三读条文规定,行政机关依规定请求返还时,应以书面行政处分确认返还范围,并限期命受益人返还之。前项行政处分未确定前,不得移送行政执行。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尤美女会后受访说,举例而言,行政机关征收人民的土地,给人民补偿费,几年后发现补偿费算错了、多给了,要向人民讨回这笔钱,现行规定,这部分属于不当得利,要向人民讨回来,但对人民而言,要给或讨回都是行政机关说了算。
尤美女说,依照民法规定,“不当得利”行政机关应该透过提告,等法院判决后人民再返还,但以前行政机关便宜行事就发给处分命令就要人民把钱返还,最近最高法院判决,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以一纸行政处分就要人民返还,这是剥夺人民权利,因此行政院提修法,将行政机关用行政处分要求人民返还方式法制化。
她认为,应透过法院提告处理对人民保障比较有利,但行政机关反对,后来朝野同意行政机关请求返还时,应以书面行政处分确认返还范围,同时也增订行政处分未确定前,不得送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