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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团体求偿 大统赔91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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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2日报导】(中央社彰化22日电)台湾消费者保护协会告要求大统长基食品厂以及负责人高振利赔偿,彰化地院作出判决,大统和高振利应赔新台币9105万元。

彰化地院指出,高振利在担任大统长基食品厂董事长期间,在制作油品时指示员工进行搀伪、添加假冒的行为,构成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行为,消费者受损害,依法应与大统长基食品厂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地院法官认为,高振利以及大统长基食品厂应就财产上损害给付原告585万6384元,非财产上损害含消费者保护法所定3倍惩罚赔偿金,给付原告8520万元,合计为9105万6384元,至于原告要求大统员工温瑞彬、周昆明连带赔偿部分,因2人为受雇者,非企业经营者,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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