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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租客外州打工 房东可毁租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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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7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钟鸣纽约报导)近日,住在华埠亨利街(Henry St)33号稳租公寓的房客李清妹到联成公所求助,说房东打算终止租约,因为她的丈夫(签租约者)没有在公寓住够180天。李清妹向记者介绍说,她和孩子住在公寓里,丈夫在康州打工,很少回纽约,但是租约上写的是丈夫的名字。

这种情况房东可以终止租约吗?记者采访了住于百老汇277号的柯林斯、道布金和米勒律师楼(Collins, Dobkin & Miller LLP)。律师楼的蒂莫西(Timothy Collins)律师专门处理稳租公寓房东房客官司,他曾在1987至1994年间担任纽约市租金指导委员会(Rent Guidelines Board)执行主任和顾问。

蒂莫西律师表示,《稳租法》(Rent Stabilization Law)要求租客把稳租公寓当成“主要住所”(primacy residence)使用,“主要住所”有很多标准,其中之一是租客要在公寓内住够183天,除非有特别例外的情况。他表示,根据李清妹的情况,稳租公寓不能算是她丈夫的主要住所。但是,有一个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就是把李清妹的名字加到租约里,就符合《稳租法》的规定了。

责任编辑:艾瑞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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