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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租客外州打工 房東可毀租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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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7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紐約報導)近日,住在華埠亨利街(Henry St)33號穩租公寓的房客李清妹到聯成公所求助,說房東打算終止租約,因為她的丈夫(簽租約者)沒有在公寓住夠180天。李清妹向記者介紹說,她和孩子住在公寓裡,丈夫在康州打工,很少回紐約,但是租約上寫的是丈夫的名字。

這種情況房東可以終止租約嗎?記者採訪了住於百老匯277號的柯林斯、道布金和米勒律師樓(Collins, Dobkin & Miller LLP)。律師樓的蒂莫西(Timothy Collins)律師專門處理穩租公寓房東房客官司,他曾在1987至1994年間擔任紐約市租金指導委員會(Rent Guidelines Board)執行主任和顧問。

蒂莫西律師表示,《穩租法》(Rent Stabilization Law)要求租客把穩租公寓當成「主要住所」(primacy residence)使用,「主要住所」有很多標準,其中之一是租客要在公寓內住夠183天,除非有特別例外的情況。他表示,根據李清妹的情況,穩租公寓不能算是她丈夫的主要住所。但是,有一個辦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就是把李清妹的名字加到租約裡,就符合《穩租法》的規定了。

責任編輯:艾瑞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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