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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钓鱼台主权 外交部列十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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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1月07日讯】(中央社台北7日电)外交部今天刊出钓鱼台列屿的十大事实,重申钓鱼台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中华民国拥有主权,日本是在片面武力并吞琉球的基础上窃据钓鱼台列屿。

为维护主权,外交部长期以来不断强化论述,针对钓鱼台议题方面,条约法律司今天在外交部网站刊出“关于钓鱼台列屿的十大事实”。

第一项事实是钓鱼台列屿位于东海大陆礁层边缘,在地质上与台湾东北方岛屿一脉相承,是台湾附属岛屿,我国固有领土。

其次,钓鱼台列屿由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使用,自明朝纳入海防系统,并于清朝随台湾纳入中国版图,并非无主之地,他国不得主张国际法上的“先占”。

第3项事实,外交部强调,钓鱼台列屿本不属琉球国,日本是在片面武力并吞琉球的基础上窃据钓鱼台列屿。

第4项事实,日本明知钓鱼台是清朝时代中国所属,非无主地,却在中日甲午战争期间(1894年8月至1895年4月),乘胜利在望之际,而于战争结束前秘密窃占钓鱼台列屿,此种行为完全不符合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当然自始无效。

第5项事实是清朝根据甲午战争后中日之间所签署的“马关条约”第二款,在1895年4月17日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包括钓鱼台列屿,割让予日本的。

因此,第6项事实也就是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中日和约”,钓鱼台列屿应在战后随同台湾澎湖归还中华民国。

第7项事实则是日本1895年窃占钓鱼台后,在行政上将其划归“冲绳县”,后更名为“尖阁诸岛”,导致1945年战后初期盟军受其误导。

外交部说明,第8项事实是自1945年至1971年止,钓鱼台列屿是置于美国军事托管,而非日本治理之下,且中华民国从未承认日本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

第9项事实,美国在1972年5月15日结束对琉球的托管治理,但并未将钓鱼台列屿主权转移至日本。

最后第10项事实,外交部强调,“东海和平倡议”为东海恢复为“和平之海”,指出了和平解决争议的正确方向,且在“东海和平倡议”政策的驱动下,台日签署了渔业协议,解决多年来的渔权争议,是缓和东海紧张局势之一大成功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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