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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迈企业化初级农产品 5年免营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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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11日讯】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农业发展条例增订第47条之1,小农在迈向企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只要未登记为公司前,销售自行生产初级农产品所得,5年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的施行期间,自中华民国105年11月11日起5年止,但减免年限届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视实际推展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减免年限。

提案的民进党立委林岱桦说,日前接获民众陈情,自己的农场从个体户到产销班,随后引入机器设备、聘请员工,过去不用缴税,现在却被国税局认定具有公司行为,不但要课税,而且还要开罚。

她说,小农在迈向企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必定会经过这段期间,在未登记为公司前,所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包括水果、牛奶、鸡蛋等,在这次修法后都将可以免税;但是属于加工品的部分,包括果酱、果汁等,则还是要课税。

林岱桦表示,部分陈情人在了解成立公司后,如果购买机械也可以抵税,愿意成立公司来经营,但在成立公司前所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将还是可以免税。

提案中指出,就已经成立公司方式经营农产者,考量其企业化经营、集资能力以及经营者的财产风险已有差别,所以排除于租税优惠范围之外。

所谓的“初级农产品”由农委会会同财政部定之,有关农场及农业合作社的登记资格、条件、内容、程序、应提示的文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办法,由农委会定之。(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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