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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加班费 台劳动部政策急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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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政策急转弯,立委蒋万安15日询问,《劳基法》一例一休新制明年实施后,休息日加班的第9至12小时,雇主是否要再多给本薪?劳动部原本回应不需要,但16日宣布,经“重新检视”,休息日工作第9至第12小时,比照平常日加班要照加给本薪,再加给加班费。未来总统公告《劳基法》后,将另发解释令。

以月薪3万6千元劳工为例,每小时工资为150元,若是在休息日加班,前2小时每小时可领1又1/3倍的加班费为200元,第3小时起为1又2/3倍的加班费每小时250元,未满4小时需以4小时计,也就是当天加班前4小时给900元,超过4小时、未满8小时则要给足8小时加班费1,900元。

至于第9小时起,劳动部昨说法是只需每小时加给250元,但今天新解释则是每小时要加给原本薪资150元和加班费250元,合计400元,当天若加班12小时等同可领到3,500元加班费(不含当日原有薪资1,200元)。

最新统计 无薪假少305人

劳动部16日公布公布最新无薪假统计,截至12月15日止,实施无薪假事业单位共24家、通报人数556人,实际实施人数556人。较上期(11月30日)28家、861人,减少305人。劳动部表示,上期事业单位中,目前已有8家停止实施无薪假,另新增4家,累计减少4家。本期多数事业单位实施人数在50人以下,以金属机电工业人数稍多,实施期间未超过3个月,实施方式多为每月休4日以下。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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