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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建筑法导入民间专业机构 列优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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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2月18日讯】(中央社台北18日电)内政部部务会报今天通过建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一定规模以上建筑物结构等项目,必须由主管机关委托或指定的机关(构)、公会团体审查,已列为立法院本会期优先法案。

内政部表示,现行建筑法第34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审查或鉴定建筑物工程图样及说明书,应就规定项目为之,其余项目由建筑师或建筑师及专业技师依法签证负责。

内政部表示,建筑法第56条另规定,建筑工程中必须勘验部分等规定,于建筑管理规则中定之,并应由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于核定建筑计划时,指定承造人会同监造人按时申报后,方得继续施工。但是碍于各地方政府幅员、人力财力差异,以致执行管理强度不一。

内政部表示,为强化建筑设计、施工勘验及竣工查验机制,内政部部务会报通过“建筑法”第34条、第56条及第70条条文修正草案,明定一定规模以上建筑物的结构等项目,得由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委托或指定的机关(构)、公会团体审查,及一定规模以上建筑物应经主管机关或指定专业机构勘验合格后方得继续施工等规定,以达到落实三级品管的目的。

内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将循法制作业程序送行政院审议,并已列为立法院本会期审查的优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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