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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拉盛精华地段买卖纠纷 两华商对簿公堂

涉法拉盛精华地段买卖纠纷 两华商对簿公堂
纽约市皇后区法拉盛天景豪苑第二期正对面,紧邻德隆街40-70号(40-70 Delong Sreet)及第40路131-02号(131-20 40th Road)的三角精华地,发生买卖纠纷,告上皇后区最高法院。图为发生纠纷的地点。(谷歌地图)
2016-04-02 04:08 中港台时间|04-02 04: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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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4月02日讯】来自新泽西州的纽约市皇后区开发商董华茂(Mao Hua Dong,音译),周四(3月31日)向皇后区最高法院(Queens Supreme Court)控告“城兴投资管理集团”(Chengx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Group)负责人陈兴眉(Xingmei Chen,音译),不履行双方房地产交易合约,并扣留他已交付的款项及要胁提高卖价。

根据控告文件,董华茂与陈兴眉房地产买卖纠纷的物件,是一栋建筑补给仓库(building-supply warehous)及旁边的一处空地,地点位于纽约市皇后区法拉盛天景豪苑第二期正对面,是块紧邻德隆街40-70号(40-70 Delong Sreet)及第40路131-02号(131-20 40th Road)的三角精华地。仓库及空地,未来可以合并开发成272,000平方英尺的住宅空间,或者375,000平方英尺的商业空间。

本案原告与被告,在今年1月15日针对仓库及空地的开发案达成买卖交易,原告以740万美元购入38%的开发权利。董华茂指控,在双方签署交易合约后,城兴要求加价437万美元,否则卖方不会履行交易合约。

原告董先生说,依据交易合约,他已将第一期履约款分三次总计118万美元直接存入城兴公司的账户,而不是托管账户(escrow),被告陈兴眉收到款项后,拒绝接受第二期付款及履行双方的买卖交易,同时也未退还第一期款。

在履约期限1月29日左右,城兴的律师寄出一封信,称双方的买卖合约无效且无法履行,但双方可以重新商定可能的新交易。

董先生说,透过双方律师的协调,原本已约定在城兴律师的办公室举行四方会议,但会前数小时,被告无故叫停,并且没有提供改期的时间。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原先的买卖合约,并赔偿原告损失500万美元。

责任编辑: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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