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沙洲:民众监拍警察执法的新规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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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8月02日讯】7月26日,针对警方在现场执法中遇到问题该如何处置,中共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从法律要求、处置流程、行为举止、策略技巧等方面,就警察在执法中具体“应该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进行了直观演示。其中,最令大陆民众关注的是,“规范”指出,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

据说,该消息不仅被大陆各地媒体转发,而且还在电视中播出了“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片”。《南方周末》在报导中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6日在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上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实施《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增强“法治”意识,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提升“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外媒曾报导,郭声琨系江派二号人物曾庆红的表外甥,在不久前发生的雷阳案中还联手刘云山同习近平较劲,怎么一会儿就改变了调子,不仅在大陆搞出了这么大的动作,又是制定“规范”,又是拍“规范执法视频演示片”,还声称“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或许,这正是习近平整肃公安部带来的改变。或许,外界对这一改变的更深层意涵还来不及做过多的思考。也就是说,中共公安部出台这套“新规”其实没有那么简单。经过由表及里、举一反三推敲,人们就会发现,“新规”的条款中其实隐含了大陆民众维权、监督政府的合法性及民众在媒体的话语权等深层问题,是在纠正江时期的维稳高压政策。

按照“新规”,警察执法时,只要不影响警察执法,围观民众有权对警察执法的全过程用手机进行拍摄。拍摄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这就是说,民众是有权对警察的执法进行监督的。这里面凸显的是民众的权利。这个权利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民众有权监督警察执法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也即被执法者触犯了那一条法律规定;二是民众有权监督警察执法时对被执法者有没有使用不正当手段。由此上升到更高层面上看,这条规定其实要体现的是民众有权监督政府的终极理念。这条终极理念反映出习近平当局的执政理念。

这样,问题就来了。当下最令中共头痛的问题,就是不断上升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一般都体现了大陆民众的维权。如地方上的民众反对建设有严重污染的化工基地、地方民众反对强拆或土地流失、工厂企业员工反对裁员或减薪欠薪、地方上的民众反对政府官员贪腐或制造冤假错案,等等,都能引发民众的集会抗议。而民众的集会抗议就会被当地政府视为非法,从而调集大批公安警察、武装警察甚至军队前往镇压。“新规”的出台,民众不仅对政府调集警察镇压可公开用手机拍摄记录下来,还可对政府调集警察镇压民众集会抗议的所谓正当性提出质疑。这就是说,当地政府在决定是否调集警察对民众实施镇压的时候,就得考虑民众的诉求是否正当合理?政府对民众的合理诉求实施武装镇压是否合法?无疑,习近平当局出台“新规”,一定程度上保护大陆民众的正当诉求及合法利益,从而减少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冲突。

另一个涉及到政府执法的领域,便是恶名昭彰的城管执法。民众对城管人员的流氓执法,已经到了怒不可遏的程度,以致被执法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利与城管人员屡屡发生暴力抗争致死事件,从而引起大陆社会舆论及外界的高度关注。既然民众可以用手机监拍警察执法,民众同样也可以比照这套规定监督城管执法。这是大陆民众监督政府执法在更大范围的合法应用。这符合习近平制约政府滥权、“把权力关进笼子”的执法理念。

“新规”虽然没有提及民众在网路媒体的话语权问题,但它连带涉及到了这个问题。虽然中共网路以前并没有明确否定网友有曝光政府官员丑闻的权利,但“新规”的出台变相承认了线民所拥有的这项合法权利。因为民众用手机拍摄、记录政府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并不是最终目的,而在媒体曝光政府执法人员执法中的不法行为或丑闻才是最终目的。这就意味着,民众在网路是拥有话语权的,网路对民众应该是敞开的,而不是“五毛”们动辄可以随意删除民众的帖子和图片,或对网友的曝光实施打击、报复甚至关押。

既然线民、自媒体有权用手机监拍政府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有权向网路上传政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关违法的帖子和图片,那么专业媒体同样有权对政府的执法实施监督和曝光。而以往遇到这种情况,媒体大多遭到中宣部的密令干预,从而使政府的违法行径和丑闻长期被掩盖。有些地方政府或宣传部凭着天高皇帝远,把地方媒体管的严严实实。而“新规”的出台,使中宣部和地方政府对权力使用的自由度变得越来越小。而这,或许正是习近平当局出台“新规”的目的所在。

可以预期,警察新规的出台会促使地方政府对权力的运用有所约束,有所收敛。但是,警察新规只是一种中共公安部为缓解官民矛盾而出台的一项临时措施,它缺乏相应的宪政体制作法律保障,因此它有很大的局限性,体现了中国在转型期间的过渡特征。#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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