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敏涛:你监控人民,人民为何不能拍你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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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6月10日讯】律师吴良述法院内被法警殴打,在调查结论中,法院认为: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影,但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影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影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影的。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影。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影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看到这个意见被搬出,律师们纷纷表示惊呆了,而且,一些司法人员也被惊呆了(法律博客上有几篇法检系统的人也质疑以此意见作为执法依据)。原来还有这么一个意见呀,而青秀区法院当初要求吴良述律师交出手机时怎么也没拿出这个意见呢?这就让人纳闷了,一个档,律师和公众网上查不到原文,只能搜到影印件,而法院在当时急需证明吴良述律师涉嫌录音违法时也没拿出这个意见,怎么到了事后,这个意见就出来了。

中国的内部规定强大就强大在此,想要限制什么,出台一个内部意见即可。民诉法只限制在庭审活动中不能录音、录影和拍照,而最高院的内部意见就敢限制在信访大厅和立案大厅也不得录音、录影和拍照。为什么最高院胆敢如此作为呢?因为最高院就这样出规定了,就这样限制公民拍摄,也没啥子后果承担。你何曾见过哪一个部委超出法律规定出台内部规定被处罚过?所以,既然不被处罚,还能为本部门谋取利益,哪个部门不乐意去做呢?

这种意见平日里怎么用呢?关键时候再拿出来用,例如,遇见有人在上述区域拍摄,立马制止,然后就拿出文件证明自己制止拍摄的合法性。反正这个意见少有人质疑,除非遇到硬茬子非要较劲。而平日里,这个意见就待在法院内部,不用示人。意见不是也说了嘛,抄送各大法院,也没提公布之日起实施。一个连公开都没公开的最高院内部意见,就敢拿出来作为执法的依据,我觉得那位找出这个意见的法官胆真大,而青秀区法院胆更大。

只不过,我还有一点疑问,到底各个法院收到这个意见了吗?如果确实收到了,为何青秀区法院不第一时间拿出来,非要在通报初步调查结论时拿出来呢?难道青秀区法院之前觉得自己限制吴良述律师拍摄于法无据,但当有法官在网上爆出这份内部意见后才底气十足吗?

一个未曾公开示人的内部规定都敢拿出来作为执法依据,法官同志,你真行呀。作为执掌法律的裁决者,为了为青秀区法院洗地,为了为法官同行声援,你们不惜翻箱倒柜终于如获至宝一样拿出自家的内部意见,还美其名曰,诉讼服务中心也适用本意见。

从古至今,法律应该公布并被公众所知悉,这一常识问题为何被法官忽视呢?我看,不是忽视,是他们视而不见,为了证明吴良述律师录音违法,所以不惜搬出内部意见,这倒好,内部意见不但没有说服公众和律师,反倒让自己面临以内部意见压人的不义之地。

我们常说,法官头上除了法律之外,没有任何上司。但你看中国司法多奇妙,我们的法官头上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内部规章、还有权力干扰、还有领导指示、还有司法潜规则、还有预设的内部意见。但对于这些,我们却少见有法官进行批评,而当出现吴良述律师事件后,法官群体对律师的批评却纷至遝来。

其实我们也要理解法官,面对法院内部的潜规则,他们怎能批评呢?法院可是法官的父母呀?法院养活了法官,为法官提供了衣食住行,为法官提供了各类保障,哪怕法院做得再不好,法官们都舍不得批评,爱还来不及,怎能敢批评。所以,当出现法院的否面新闻时,一群群法官的小伙伴们都纷至遝来,纷纷表示要切实维护法院形象,誓死捍卫司法尊严。

诚如在吴良述律师事件发生后,法院的评论口径是:1、是不是律师在里面有违法的事;2、听说律师在法院立案庭录音了,法警要他交出手机,他拒绝,才发生争执的;3、这个律师在立案庭胡搅蛮缠;4、我们期待法院公布事实真相。统一口径的末尾还不忘提醒一句,本条资讯千万不能转发到网上。

多么贴心的温馨提醒,多么有效的舆论引导,多么鼓舞人心的统一口径。在这样的口径下,吴良述律师之前被处罚过、不礼貌、违法录音、大声嚷嚷、胡搅蛮缠、演戏、适合做演员、为何不处罚律师等等言辞呼之欲出。我也挺为这些留言者忧心,想必你们也是想为司法争一口气,为法院争面子,但不知你们看到与否,你们这样只会降低司法威信,让公众看到司法有问题,但却不肯认错、不愿纠错、不敢直面问题的真面目,于改善司法形象,毫无益处。

想当年,憧憬围观能改变中国,而今,公众只有围观的分,但却没有监督的资格。围观仅仅是关注,但却不能留下执法的不当和不法之证据,如此,当公权力坚决予以否认时,民众只能空口无凭。

况且,这本身是一个严重缺乏互信的社会,特别是民对官的信任降到极点。如果围观不让拍摄,通过围观来力促公正执法、依法行政的价值便不复存在。

真正的公正执法,要经得起公众的围观和拍摄。试图限制公众拍摄,多因为在执法行为有诸多不当、不法和不妥之处。生怕这些行为被公众记录下来,拿来批评公权力的执法不当。

我们都期待围观能改变中国,毕竟,官员也是人,当官员的权益被损害,也期待自己的事能受到围观,受到关注。但当围观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又拿什么来证实围观者看到的一切呢?特别是在公权力说谎成本成性、说谎成本很低、说谎不打草稿的情况下,当执法的不当和不法行为被公众看到,但执法者却又极力否认时,公众又拿什么来证明呢?

动不动限制公众拍摄,甚至于限制公众围观,这是执法者明摆着还没把自己摆正位置,总想脱离群众的监督,总想任由权力滥用,总想自己说了算。在这个执法应受监督的时代,执法不当应受罚,违法行政需担责,这是对执法者的要求,也对公众监督依法行政提出了新要求。

只有当公权力做得不够好时,才害怕群众拍摄,才担心群众将镜头对准自己时留下作恶的罪证。诚如在这次吴良述律师事件中,法院人员怀疑吴良述律师录音,所以抢夺手机。为什么怀疑录音就要抢夺手机呢?因为在此过程中,法院人员大有可能说了或做了不便公开、不能公开、不敢公开的话语和行为,但至于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有待于青秀区法院公开视频,只不过,在舆论悠悠下都未见青秀区法院提公开视频的事,往后,视频恐怕是很难公开了。

在强调公民监督权时,我们多援引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一条说得多好的公民监督权行使,只不过,我们一直都不用宪法,导致国人总觉得宪法顶个球。当公民的权利被侵犯,援引宪法时还会被人嘲笑,在中国,宪法就不能进入司法体系,宪法就不能作为办案依据,引用有何用?这下,众人清醒了,哦,宪法在中国原来只是纸面上的东西,进不了司法裁判领域,怪不得频现公权力违宪事件,却难见有司法进行审查。

只不过,即便如此,依然有人期待面对中国大地层出不穷的违宪事件,司法能扮演审查者的角色。我看,有这个想法的人有些太天真,违宪咋了,他们连宪法都不用,违宪算个球?

--转自公众微信号

责任编辑: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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