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敏濤:你監控人民,人民為何不能拍你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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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6月10日訊】律師吳良述法院內被法警毆打,在調查結論中,法院認為:在法院申訴信訪場所不能錄音錄影,但青秀區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濫用強制手段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申訴信訪秩序的意見》第七條規定:「申訴信訪場所應當配備物品寄存設施,申訴信訪人員,應當將所攜帶的具有拍照、錄音、錄影功能的設備予以寄存。未經准許拍照、錄音、錄影的,司法警察應當予以制止,刪除拍錄內容,並可以對行為人予以訓誡。」

因此,在法院訴訟服務大廳、信訪接待室未經准許是不能拍照、錄音、錄影的。根據上述規定,青秀區人民法院法警有權在該院訴訟服務大廳、信訪接待室等場所制止、刪除未經准許的錄音錄影。但法警在沒有證據證明吳良述錄音錄影的情況下,用強制手段檢查其手機,超出了可以使用強制手段的法定授權範圍,是濫用強制手段的行為。

看到這個意見被搬出,律師們紛紛表示驚呆了,而且,一些司法人員也被驚呆了(法律博客上有幾篇法檢系統的人也質疑以此意見作為執法依據)。原來還有這麼一個意見呀,而青秀區法院當初要求吳良述律師交出手機時怎麼也沒拿出這個意見呢?這就讓人納悶了,一個檔,律師和公眾網上查不到原文,只能搜到影印件,而法院在當時急需證明吳良述律師涉嫌錄音違法時也沒拿出這個意見,怎麼到了事後,這個意見就出來了。

中國的內部規定強大就強大在此,想要限制什麼,出臺一個內部意見即可。民訴法只限制在庭審活動中不能錄音、錄影和拍照,而最高院的內部意見就敢限制在信訪大廳和立案大廳也不得錄音、錄影和拍照。為什麼最高院膽敢如此作為呢?因為最高院就這樣出規定了,就這樣限制公民拍攝,也沒啥子後果承擔。你何曾見過哪一個部委超出法律規定出臺內部規定被處罰過?所以,既然不被處罰,還能為本部門謀取利益,哪個部門不樂意去做呢?

這種意見平日裡怎麼用呢?關鍵時候再拿出來用,例如,遇見有人在上述區域拍攝,立馬制止,然後就拿出文件證明自己制止拍攝的合法性。反正這個意見少有人質疑,除非遇到硬茬子非要較勁。而平日裡,這個意見就待在法院內部,不用示人。意見不是也說了嘛,抄送各大法院,也沒提公佈之日起實施。一個連公開都沒公開的最高院內部意見,就敢拿出來作為執法的依據,我覺得那位找出這個意見的法官膽真大,而青秀區法院膽更大。

只不過,我還有一點疑問,到底各個法院收到這個意見了嗎?如果確實收到了,為何青秀區法院不第一時間拿出來,非要在通報初步調查結論時拿出來呢?難道青秀區法院之前覺得自己限制吳良述律師拍攝於法無據,但當有法官在網上爆出這份內部意見後才底氣十足嗎?

一個未曾公開示人的內部規定都敢拿出來作為執法依據,法官同志,你真行呀。作為執掌法律的裁決者,為了為青秀區法院洗地,為了為法官同行聲援,你們不惜翻箱倒櫃終於如獲至寶一樣拿出自家的內部意見,還美其名曰,訴訟服務中心也適用本意見。

從古至今,法律應該公佈並被公眾所知悉,這一常識問題為何被法官忽視呢?我看,不是忽視,是他們視而不見,為了證明吳良述律師錄音違法,所以不惜搬出內部意見,這倒好,內部意見不但沒有說服公眾和律師,反倒讓自己面臨以內部意見壓人的不義之地。

我們常說,法官頭上除了法律之外,沒有任何上司。但你看中國司法多奇妙,我們的法官頭上除了法律之外,還有內部規章、還有權力干擾、還有領導指示、還有司法潛規則、還有預設的內部意見。但對於這些,我們卻少見有法官進行批評,而當出現吳良述律師事件後,法官群體對律師的批評卻紛至遝來。

其實我們也要理解法官,面對法院內部的潛規則,他們怎能批評呢?法院可是法官的父母呀?法院養活了法官,為法官提供了衣食住行,為法官提供了各類保障,哪怕法院做得再不好,法官們都捨不得批評,愛還來不及,怎能敢批評。所以,當出現法院的否面新聞時,一群群法官的小夥伴們都紛至遝來,紛紛表示要切實維護法院形象,誓死捍衛司法尊嚴。

誠如在吳良述律師事件發生後,法院的評論口徑是:1、是不是律師在裡面有違法的事;2、聽說律師在法院立案庭錄音了,法警要他交出手機,他拒絕,才發生爭執的;3、這個律師在立案庭胡攪蠻纏;4、我們期待法院公佈事實真相。統一口徑的末尾還不忘提醒一句,本條資訊千萬不能轉發到網上。

多麼貼心的溫馨提醒,多麼有效的輿論引導,多麼鼓舞人心的統一口徑。在這樣的口徑下,吳良述律師之前被處罰過、不禮貌、違法錄音、大聲嚷嚷、胡攪蠻纏、演戲、適合做演員、為何不處罰律師等等言辭呼之欲出。我也挺為這些留言者憂心,想必你們也是想為司法爭一口氣,為法院爭面子,但不知你們看到與否,你們這樣只會降低司法威信,讓公眾看到司法有問題,但卻不肯認錯、不願糾錯、不敢直面問題的真面目,於改善司法形象,毫無益處。

想當年,憧憬圍觀能改變中國,而今,公眾只有圍觀的分,但卻沒有監督的資格。圍觀僅僅是關注,但卻不能留下執法的不當和不法之證據,如此,當公權力堅決予以否認時,民眾只能空口無憑。

況且,這本身是一個嚴重缺乏互信的社會,特別是民對官的信任降到極點。如果圍觀不讓拍攝,通過圍觀來力促公正執法、依法行政的價值便不復存在。

真正的公正執法,要經得起公眾的圍觀和拍攝。試圖限制公眾拍攝,多因為在執法行為有諸多不當、不法和不妥之處。生怕這些行為被公眾記錄下來,拿來批評公權力的執法不當。

我們都期待圍觀能改變中國,畢竟,官員也是人,當官員的權益被損害,也期待自己的事能受到圍觀,受到關注。但當圍觀沒有留下任何證據,又拿什麼來證實圍觀者看到的一切呢?特別是在公權力說謊成本成性、說謊成本很低、說謊不打草稿的情況下,當執法的不當和不法行為被公眾看到,但執法者卻又極力否認時,公眾又拿什麼來證明呢?

動不動限制公眾拍攝,甚至於限制公眾圍觀,這是執法者明擺著還沒把自己擺正位置,總想脫離群眾的監督,總想任由權力濫用,總想自己說了算。在這個執法應受監督的時代,執法不當應受罰,違法行政需擔責,這是對執法者的要求,也對公眾監督依法行政提出了新要求。

只有當公權力做得不夠好時,才害怕群眾拍攝,才擔心群眾將鏡頭對準自己時留下作惡的罪證。誠如在這次吳良述律師事件中,法院人員懷疑吳良述律師錄音,所以搶奪手機。為什麼懷疑錄音就要搶奪手機呢?因為在此過程中,法院人員大有可能說了或做了不便公開、不能公開、不敢公開的話語和行為,但至於說了什麼,做了什麼。有待于青秀區法院公開視頻,只不過,在輿論悠悠下都未見青秀區法院提公開視頻的事,往後,視頻恐怕是很難公開了。

在強調公民監督權時,我們多援引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一條說得多好的公民監督權行使,只不過,我們一直都不用憲法,導致國人總覺得憲法頂個球。當公民的權利被侵犯,援引憲法時還會被人嘲笑,在中國,憲法就不能進入司法體系,憲法就不能作為辦案依據,引用有何用?這下,眾人清醒了,哦,憲法在中國原來只是紙面上的東西,進不了司法裁判領域,怪不得頻現公權力違憲事件,卻難見有司法進行審查。

只不過,即便如此,依然有人期待面對中國大地層出不窮的違憲事件,司法能扮演審查者的角色。我看,有這個想法的人有些太天真,違憲咋了,他們連憲法都不用,違憲算個球?

--轉自公眾微信號

責任編輯: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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