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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融科技专法 拼下会期送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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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1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报导)金管会24日举办“金融科技创新实验条例”草案座谈会,说明草案调整情形,由于上次座谈会金融科技业提出的意见,大部分金管会已参考,但有2项并未参采,金管会回应,废止核准实验的重大不利因素,需要明确定义。金管会主委李瑞仓表示,希望赶在今年过年前将草案送进行政院,在立法院下个会期列入优先法案,盼尽速完成立法。

针对13日金管会举办过金融科技创新实验条例草案研商座谈会的业者意见,金管会回应,关于审查金融监理沙盒的时程,是否要有利益回避、保密等事项,这部分在该法条第五条已有相当规范。另外,有些业者建议延长实验时间,原本以6个月为限,必要时得申请延长6个月一次,最多延长1年实验的时间。

金管会说明,在增加实验结束后的相关辅导及增加实验价值的诱因措施,这部分会增列在该法条第15条;另外,创新实验条例可能涉及多部会职掌,业者建议该条例的主管机关应是高至行政院,由于该条例是以金融业务的科技创新为规范主体,金融科技发展是属于金管会的职责,将会与相关部会一起推动。有关业者关切实验完成后与法规修正前之空窗期部分,金管会表示,将尽量缩短可能的空窗期。

在开放创新实验的金融业务范围,业者建议采负面表列方式说明,金管会说,金融科技创新未涉及特许金融业务,得依相关法规办理,无需依该条例提出申请,但涉及该条例第25条规定特许金融业务,得申请创新实验,由金管会依个案检视及准许创新实验范围。

此外,创新实验期间,业者建议办理人可调整实验内容,金管会表示,创新实验内容若需要实质变更,办理人应该自行终止实验,另行提出新申请案件,创新实验若未涉及实质变更,金管会将酌予考量视变更部分,并得延长实验时间。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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