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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县府:台化未符环评承诺 拟开罚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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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02日讯】彰化县政府调查,台化彰化厂长期未依环境影响说明书使用符合标准的生煤,粗略估算将加重裁罚不当得利新台币12亿元,已请台化陈述意见及补充资料。确切裁罚金额及日期未定。

彰化县长魏明谷昨天出席“无煤台湾永续健康”研讨会,并在会中表示,县政府根据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调查纪录,认定台化彰化厂燃煤从民国100年就未符合环评承诺,拟裁罚新台币12亿元。

彰化县环境保护局长江培根今天补充说,县政府今年5月24日函请台化公司陈述意见,6月29日函请台化补充资料,目前尚在陈述意见及补充资料阶段。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厂汽电共生机组装置计划环境影响说明书”88年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审查,说明书载明G8汽电共生机组使用生煤要求成分。

江培根指出,经县政府调查,自97年到105年9月停工为止,台化使用生煤的成分已逾环境影响说明书内容范围,违反环境影响评估法第17条规定,县政府除依环境影响评估法第23条规定裁处,将依调查结果进行处分,并依行政罚法第18条,加重裁罚不当得利约新台币12亿元,确切金额仍在精算。

江培根说,台化公司自91年3月开始操作G8汽电共生机组,依台化申请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97年起检附生煤进口资料,及环保局105年9月29日派员到台化彰化厂抽检生煤发现,台化使用生煤的成分,在总水分、固有水分、灰分、挥发分、固定碳、含硫分,有部分或全部不符环说书生煤成分要求所载情形。

江培根说,台化长期持续违反环境影响评估法第17条规定,燃烧品质不符标准的生煤,直接所得利益庞大,所得利益远超过环境影响评估法第23条第1项第1款罚锾上限150万元,将依行政罚法第18条规定,所得利益超过法定罚锾最高额者,得于所得利益范围内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罚锾最高额限制。(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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