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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告《我不是潘金莲》 范冰冰方无可奉告

潘金莲告《我不是潘金莲》 范冰冰方无可奉告
范冰冰资料照。(宋碧龙/大纪元)
2017-03-25 06:12 中港台时间|11-17 03:5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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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3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佟亦加综合报导)由冯小刚导演、范冰冰主演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上映后,引发一姓名为“潘金莲”的广州市民将冯小刚、范冰冰等九人告上法庭。对此,范冰冰经纪人霸气回应:“《我不是潘金莲》,都说我不是,那还有什么可告?”

影片《我不是潘金莲》是根据大陆知名作家刘震云的同名长篇小说改编,讲述一名为“李雪莲”的女人,因为被前夫骂作“潘金莲”,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而坚持告状20年的故事。

“潘金莲”在大陆可谓家喻户晓。在中国四大古典文学名著之一的《水浒传》中,施耐庵将其塑造为既聪明机变、美丽风流,又心狠手辣、寡廉鲜耻、搬弄是非、淫欲无度的典型,之后,这一背负千载骂名的美女荡妇形象被《金瓶梅》等文学作品进行演绎和改编。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上映后,一度在大陆热映,并获得多个国际奖项。但另一方面,该片也引起潘氏宗亲会不满,认为有损潘氏名誉。来自广州增城区的农妇潘金莲,将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等九人告上法庭。

21日晚,范冰冰(左二)与冯小刚(左一)等出席“第十一届亚洲电影大奖”颁奖礼。(宋碧龙/大纪元)
21日晚,范冰冰(左二)与冯小刚(左一)等出席“第十一届亚洲电影大奖”颁奖礼。(宋碧龙/大纪元)

潘金莲在起诉书中写道:“据中华书局出版的《清河县志》第0781页记载:潘金莲乃是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贤妻良母。《我不是潘金莲》一书,歪曲历史事实,将潘金莲丑化成不正经女人的代名词。”

陆媒报导,原告潘金莲今年60岁,她的小孩曾被邻居家的孩子嘲笑“妈妈是潘金莲”,从小到大都不敢对外人提及母亲的名字,曾希望母亲改名,但因不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没改成。因此,状告的理由是,电影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到严重伤害。

该案21日已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冯小刚与范冰冰等均未现身。

“历史人物与现实生活中的人同名同姓,但是两码事。”范冰冰方代理人对无端卷入案件表示无奈,认为对方告的是“潘金莲事件”,但范冰冰主演的电影都已经说了“我不是潘金莲”,既然都说我不是了,便无可奉“告”,因此不同意庭外调解。该案将于4月9日宣判。

责任编辑:苏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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