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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 国税局提 8种常见未申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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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4月07日讯】房地合一新制去年上路,但仍有不少民众不熟悉申报规定,导致有短、漏报情况发生。国税局整理 8种房地合一课税新制未申报情形,提醒近期有做不动产交易的民众注意。

国税局表示,去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的房地,于去年1月1日以后出售, 除符合免申报条件外,应于完成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缴纳售屋所得税。为协助纳税义务人正确申报,整理新制房地合一未申报常见情形如下: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报规定,误认该笔所得仍应并入综合所得总额,于次年 5月办理结算申报,导致未依规定申报。二、因房地交易亏损,误认该笔交易因无所得而无须申报,导致未依规定申报。三、以为交易日及取得日是签订买卖契约日,因此误认其交易房地不属新制课征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四、误以为交换之房地不属新制课征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五、房地合一新制实施前后,陆续取得同地号的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号的土地后合并,去年出售时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误认不属新制课征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六、误以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的房地,如同奢侈税规定免税,而误认此类情形不属新制课征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七、自行认定交易农地属免申报范围,却无法检附农地农用证明及免课征土地增值税证明,而误认此类情形不属新制课征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八、二亲等买卖案件有给付价金,但误以为已申报赠与税即不属新制课征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国税局呼吁,民众如有交易上述类型的不动产,请记得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申报。如已逾申报期限,在稽征机关调查前补办申报者,得依税捐稽征法规定免予处罚。(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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