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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基法施行细则 特休给假等18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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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6月16日讯】劳动部今天公告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增修16条条文,包含特休给假方式等将从18日起实施。

劳动基准法去年修正通过后,引发许多争议,劳动部今天公告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希望可以解决部分争议。

劳动部表示,施行细则中明定雇主提供工资各项目计算方式明细之内容及方式,以确明劳雇双方权利义务;特休给假方式有周年制(劳工受雇当日起算,每一周年期间。)、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之期间。)、教育单位的学年度、事业单位的会计年度或劳雇双方约定年度期间。

劳动部举例,劳工在民国106年7月1日到职,在并未离职的情况下采用周年制方式计算,可以在107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间请特休3天;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间请特休7天。

如果劳工采历年制方式计算,则因劳工满6个月有特休3天,满1年有7天部分则依比例给假(约3.5天),因此劳工在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可以请6.5天特休假,剩下的3.5天则可在108年请休。

施行细则中也写到,如果劳雇双方认为非完整1日很难计算,也可由劳资双方约定以完整1日的方式计算,但给假的日数不得低于劳基法规定。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长谢蒨倩说,施行细则预告期间各方来陈述意见,因此公告时就有些调整。(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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