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涉抢文件案 判官:条例不适用于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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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3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周建鹏香港综合报导)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被指前年在立法会会议上,抢走官员文件,被控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中的藐视罪,裁判官颁下判辞,指有关条文不适用于立法会议员。

前年11月15日,立法会房屋事务及发展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讨论横洲发展,期间梁国雄被指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马绍祥两日后报警,梁国雄被控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即藐视立法会罪。

梁国雄昨日在支持者陪同下,到西九龙裁判法院应讯。裁判官严舜仪裁定,条例中所指的“任何人”并不包含立法会议员。她解释,若要正确理解第17(c)条,必须观乎整条法例,以及考虑立法原意。

严舜仪认为条文适用于立法会及所有程序,以限制公众在议会内的言行,以防止会议受到干扰。但并不适用于立法会议员,因立法会议员需被保障在立法会内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及辩论自由。除了言辞,议员还有很多其它表达方法可以令会议中断,例如叫口号、离场抗议,这些言行都应该受特权法保障。若以藐视罪限制议员的特权,或会构成“寒蝉效应”。但强调法庭仍然有司法管辖权,如果议员牵涉袭击、刑事损坏等,法庭有权裁决。

控方指需时审视判词再决定是否上诉,案件押后至下周五再讯。

梁国雄于庭外形容裁判官的裁决理据非常干净利落,即使律政司日后决定上诉,看不到裁判官会改变判决。被问到今次裁决是否还他一个公道,梁指律政司仍可能有下一步行动,现阶段定论太早。◇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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