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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长争议 私校协进会:不尊重大学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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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4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江禹婵报导)台大校长遴选争议不断,教育部最终做出不聘任的决议,要求回到推荐资格初审阶段。私立大学校院协进会29日发声明表示,对于教育部就台大校长遴选案未能依法行政、不尊重大学自主的举措,实难认同。

声明提到,大学自治是宪法保障学术自由的核心价值,公私立大学校长的遴选,则是大学法第9条明白揭示的大学自治事项。教育部依据该条第3项制定有“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台湾大学据以订定其“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要点”。因此,教育部对台湾大学校长遴选事项的监督,必须依据前述法令规定为之,否则就是违法、违宪,不是民主法治社会应有的乱象。

前述教育部和台大订定的大学长遴选规范,均明确指出校长候选人资格之审核及最后人选之决定,属于校长遴选委员会的任务,教育部的职责则是就遴选委员会选定的人选完成“聘任”程序,这也是大学法第9条第1项界定的大学自治重要内涵之一。

此外,声明还提到,教育部对大学之监督,应于法律规定范围内为之,并须符合大学自治原则,此乃大法官释字第380号、第450号等解释一再揭橥的宪政法治意旨。有关台大校长候选人资格及特定遴选委员应否回避的争议,业经合法组成且包括三位教育部指派代表在内的遴选委员会多次开会讨论审议,确认没有疑义。类似涉及学术自由的专业决定,除非有明显之重大违法情事,否则连司法机关都必须选择尊重,不得任意推翻,遑论职司大学监督的行政机关。

私校协进会认为,教育部以毫不避讳以政治决定凌驾专业决定之违法疑虑,将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历经五次开会讨论的决议,交由相关部会政务官组成的跨部会专案咨询小组,进行欠缺法律依据的实质审查,兼为该部预设的驳回决定背书。

台大固然是国立大学,惟校长遴选涉及的是公、私立共通的大学自治事项,私立大学对执政者同样有所期待,自不能置身事外。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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