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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机票应注意航空公司条款 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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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6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林宝云台湾新竹报导)新竹市消费者陈先生日前向市府消费者服务中心申诉,透过旅行社购买立荣航空飞越南胡志明市来回机票,因婴儿签证问题改搭隔日航班,但最初的回程机票却遭航空公司一并取消,让全家延误四天才返国,经消保官协调处理,立荣航空仍坚持其规定,仅愿提出美金100元购票金作为补偿。

陈先生上机前才知道,刚出生不久的婴儿也要办理签证才能搭机,立即在机场办理紧急签证,并央求立荣航空该次班机能等候一下,但因其本身肢体障碍行动不便迟误10分钟,迫于无奈只好改搭隔天的飞机飞越南。

立荣航空竟因此将他一家人回程的机票也一并取消,让他及家人延误四天才返国,陈先生投诉消保官刘兴振,经消保官协调处理,立荣航空坚持其规定,仅愿提出美金100元购票金作为之损失补偿陈先生一家人。

业者说明,公司依其国际线定型化运送约款第3-3-6规定“放弃订位航班不搭时,应预先告知立荣航空,如无预告,立荣航空将可能直接取消旅客的续回程订位。”将陈先生一家人回程机票取消并无违误。

消保官向公司代表表示,依消保法第11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在定型化契约中所用之条款,应本平等互惠之原则。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公司条款是“放弃订位航班不搭”而陈先生实是迫于无奈的状况下无法搭上该次班机且为公司所明知,与自动放弃状况完全不同,公司应本有利于消费者立场解释而先询问消费者是否一并更改回程机位,消费者同意后才能做更改。

若公司仍坚持如此解释条款,则该定型化契约条款违反平等互惠及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依消保法第12条第1项规定是无效的,公司应赔偿消费者延误四天回国之损害,消保官并借此呼吁有预订国际线来回机位者,特别注意此定型化契约条款的严重性。◇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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