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传统和常识系列之二:

夏小强:传播淫秽品属于美国的言论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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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7月11日讯】当前美国司法界和美国主流政治法律话语对宪政的解释,最核心的宗旨是:搁置道德判断、保护公民权利,也就是保持中立性原则。其中主要体现在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隐私权这几个领域的宪政问题上。

但是,这种中立性原则,也并非是美国传统观念,而是近几十年的产物,其中也包括在言论自由方面。

言论自由在美国的宪法中地位显着,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准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但是,它并没有保护个人免于政府本身干预的权利。

传播淫秽物品和信息、色情作品,在美国过去并不是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

整个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最高法院通常区分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和它不保护的言论,即“较高价值”的言论和“较低价值”的言论。这一“言论自由的双阶理论”1942年的查普林斯基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表现得很清楚,该案中最高法院全体一致裁决某些类型的言论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这些言论包括猥亵和淫秽的、亵渎神明的、诽谤的,以及侮辱或挑衅的言辞等”。最高法院主张,这些言论“不构成表达思想的重要成分,其社会价值微乎其微”,以至于“秩序和道德的社会利益”更为重要。[1]

在1957年的罗斯诉合众国案中,最高法院继续区分言论的种类并裁决说,淫秽言论及出版物“完全没有可取的社会意义”,“不在宪法保护的言论或出版物范围之内”。[2]

在美国有反淫秽的法律,法律反映出的观点认为:“整个共同体相信,淫秽是不道德的,对于个人是错误的,并且在体面的社会中没有位置。”反淫秽法是“以传统观念为基础的,扎根于美国的宗教经历之中,是政府对社会和个人的体面与道德的责任”。[3]

但是,上世纪60年代,左派的各种学生运动、反战运动、摇滚乐、嬉皮士、女权运动、性解放等背离传统的运动甚嚣尘上。此时,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自由派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

在沃伦做首席大法官期间,最高法院做出了许多影响深远的裁决,其中一项裁决是全面允许淫秽信息的出版发行。

据资料统计,从1966年到1970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34项裁决,推翻下级法院禁止淫秽信息的判决。这些最高法院的裁定没有签名,而且大部分只有一两句话。换句话说,大法官们无法论证自己的裁定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裁定后,好莱坞在1966年从制片法规中去掉了对淫秽信息的限制。之后,各种淫秽作品爆炸式增长,如今已经无处不在。

按照美国的传统和过去的宪法,淫秽物品不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内容,显而易见,这也是属于一个简单常识的认可范畴。

参考资料:

[1]:Chaplinsky v.New Hampshire,315 U.S.568,572 1942

[2]:Roth v.United States,354 U.S. 476 1957

[3]:Louis Henkin,”Morals and the Constitution:The Sin of Obscenity,” Columbia Law Review,63(1963),395. #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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