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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虐案轻判 台监委:检察官缺儿童权利意识

监委高涌诚表示,妨害自由罪竟然碰到孩童就变调,司法对儿童的保护应等同成人。(袁世钢/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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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0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有关108年1月爆发多起托婴中心、幼儿园疑似不当管教、虐待事件,监察院表示,我国施行《儿童权利公约》多年,但卫福部、教育部未能研商整合儿童保护相关的立法、政策,且对于不适任人员的监督列管久未落实,因此予以纠正;而检察官缺乏相关意识,法务部应加强教育训练。

监委高涌诚说明,嘉义市私立“爱儿幼儿园”人员用胶带将2岁幼童捆绑在椅子上限制行动,并拍照PO网,家长以妨害自由提出告诉。嘉义地检认定是以教育为目的,方式属与徒手环抱相同的“有形力”,且该行为并无反复性,也未对该童造成明显伤害,心理伤害则有待评估,因此司法侦审结果认为“难遽以刑事罪名对行为人加以相绳”。

监委田秋菫表示,检察官缺乏《儿童权利公约》意识,法务部应加强教育训练。
监委田秋菫表示,检察官缺乏《儿童权利公约》意识,法务部应加强教育训练。(袁世钢/大纪元)

经咨询幼教学者,监察委员王幼玲、田秋菫、高涌诚皆认为,胶带并非常见的课室教具,而将人困绑在椅子上也并非胶带的正常使用方式,而且此不当行为会有后遗症,被绑的幼儿在“暴力循环理论”下可能会模仿问题的解决模式,其他目睹的幼儿,也可能学习此行为,将来可能出现人际关系、对人不信赖等情绪问题,因此难以认同其正当性。

3位监委质疑,检察官缺乏儿童权利公约意识,行为人属故意剥夺被害人行动自由,但妨害自由罪竟然碰到孩童就变调,司法对儿童的保护应等同成人。这起案例恐让教保服务或托育人员认为这样的行为没有刑责,也批评行政机关有行政怠失,未本于行政权责依法认定处罚。

调查报告显示,《儿少权法》中“身心虐待”及“其他不正当行为”,长期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地方社政机关以行为无反复性为由,评估并未构违法。

但《刑法》已修法明定“凌虐”行为不以反复性为要件,社政机关对于违法程度相对较低的行政不法要件,自我要求高于违法程度较高的刑事不法要件,凸显儿少权法令未尽周延问题,卫福部未能确实检讨、厘订执法标准,应加强检讨改善。◇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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