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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掏空大同案 董座林蔚山判8年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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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5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报导)大同公司前董事长林蔚山涉掏空大同公司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依违反证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处林蔚山8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新台币3亿元,并追征没收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3亿5,000多万元;最高法院29日驳回上诉,全案定谳,林蔚山须入狱,最高院今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

林蔚山被控19年前投资女性友人周云楠的通达国际公司后,因通达发生亏损,林蔚山为免除连带保证责任,涉嫌违法指示大同子公司金援通达,让大同损失逾13亿元。一审被依证交法,判刑4年6月;二审改用证交法加重背信罪,重判8年、并科罚金3亿元。

更一审认定,林蔚山投资通达公司亏损,为避免连带保证责任,挪用公款造成大同公司损失,使得通达公司获利,不法所得超过1亿元以上,依证交法特别背信罪,重判8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3亿元,不法所得13.5亿没收,全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责任编辑:王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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