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规定民间不得擅自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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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6日讯】行政院今天通过“气象法”修正草案,开放一般性气象预报,但机关、学校、团体或个人不得发布警报、灾害性天气预报,如未经许可或逾越许可范围擅自发布警报或地震、灾害性天气预报,最高可处新台币一百万元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据中央社11月6日报导,“气象法”修正草案规定,机关、学校、团体或个人经许可后,可以发布气象或海象预报,但不得发布警报、灾害性天气之预报,且发布预报时,应注明发布单位全衔,如未经许可或逾越许可范围擅自发布气象或海象预报,中央气象局得命其停止并限期改善,拒不停止或不改善者,将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可按次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得废止其许可。

此外,为了避免发生类似今年辛乐克台风来袭时,气象主播夸大报导的情形,交通部决定不开放警报、灾害性天气预报,以免造成民众恐慌。

修正草案也规定,若有机关、学校、团体或个人擅自发布地震、灾害性天气预报或警报,中央气象局可命其停止并限期改善,拒不停止或不改善者,将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可按次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得废止其许可。

修正草案规定,专用观测站的设立以“认可制”取代“许可制”,并删除相关处罚规定;草案也增订民用航空气象单位发布的预报或警报不须经由统一发布程序,以符合现况。

草案增订机关、学校、团体或个人经许可后,得发布气象或海象预报,但不得发布警报、灾害性天气之预报;明定发布预报时,应注明发布者全衔;授权交通部订定发布气象或海象之许可条件、内容、程序及废止许可等事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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