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立法会外静坐请愿

梁家杰:咨询文件未能“只做必需、精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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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记者吴雪儿报道】立法会保安及司法事务委员会在周四(7/11)下午开始了第一轮就建议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咨询文件听取公众意见。香港大律师公会代表梁家杰认为咨询文件所建议的立法方向,并未符合“只做必需、精确立法”的原则;有很多地方都远远超过二十三条立法范围。同日下午,有接近百名本港法轮功学员在立法会旁的摭打花园,就反对二十三条立法进行静坐请愿。

今次出席公听会的团体有八个,首先发言的是梁家杰。他提出了公会在理解咨询文件时所采用的三大原则:1)只做必需;2)将现在法例去芜存清;3)精确立法。

梁家杰以“彊尸复活”来形容咨询文件内出现的旧字眼、十八世纪古文字,不合时宜的罪行。他指出为了符合《基本法》立法,叛国罪被一分为三变成了叛国、分裂和颠覆罪,而大律师公会对后者两宗罪的立法需要持保留态度。

梁家杰认为咨询文件有多处都不符合“做到最少”的要求,定义含糊,“睇完都唔知道自己几时犯法。”。他举例说按照分裂国家罪所指的“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国一部分行使主权”的定义芜糊,若按照其定义,九九年反对人大释法的人士已经干犯了这条例。

另外,他指出跟据中国宪法第八十五条对“中央人民政府”所指的是国务院,而非咨询文件内所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他认为在处理煽动叛乱罪时,要小心避免侵犯言论自由;他建议条文应符合《约翰内斯保原则》,以保障不会出现纯粹煽动而没有带来效果的行为受到惩罚。

梁家杰又指出在解释煽动罪时,咨询文件多次提到特区隐定,其实已经超过二十三条为国家安全立法的目的;特区隐定已经受到现存法例的保障。

关于泄露国家机密方面,公会认为文件新增的一项“未经授权而作损害性披露”的罪名,并非以资料的性质而是以资料来源作犯罪元素,容易使新闻工作者和学术研究员误落法网。

对于外国政治性组织,咨询文件提到保安局局长有权力取缔在香港一些与内地已被定性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有从属关系的团体,公会认为是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现时的社团条例并不允许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在香港登记,即使登记后亦可被彻消。

梁家杰又指出,二十三条只是针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及行为,要取缔一个组织并不是一种行为或活动,换句话说,只要是组织的成员就已经犯法,是超越了二十三条的立法范围,亦不符合“只做必需”的原则。

文件中有关调查权力方面,没有提到在关增加警权的足够理由。他指出香港有一百位裁判官,二十四小时服务,要在短时间内拿取入屋搜查令并不困难。此外,公会又认为建议的刑罚,不单只是较现存法例严苛,甚至比中国内地相同罪行的刑罚要来得苛刻。

梁家杰表示大律师公会现正草拟一份详细的草拟书来回应咨询文件,将于十一月底完成。

在公听会进行期间,香港法轮功学员打着印有“恶法滋彰害民祸国、重德从善天下太平”、“生命需要真善忍、香港不需23条立法”、“制止独裁者迫害无辜、不容23条毁香港前途”以及“法轮大法好”等字样的横幅,在摭打花园进行静坐,抗议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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