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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吳雪兒報道】立法會保安及司法事務委員會在周四(7/11)下午開始了第一輪就建議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諮詢文件聽取公眾意見。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梁家傑認為諮詢文件所建議的立法方向,並未符合「只做必需、精確立法」的原則;有很多地方都遠遠超過二十三條立法範圍。同日下午,有接近百名本港法輪功學員在立法會旁的摭打花園,就反對二十三條立法進行靜坐請願。
今次出席公聽會的團體有八個,首先發言的是梁家傑。他提出了公會在理解諮詢文件時所採用的三大原則:1)只做必需;2)將現在法例去蕪存清;3)精確立法。
梁家傑以「彊屍復活」來形容諮詢文件內出現的舊字眼、十八世紀古文字,不合時宜的罪行。他指出為了符合《基本法》立法,叛國罪被一分為三變成了叛國、分裂和顛覆罪,而大律師公會對後者兩宗罪的立法需要持保留態度。
梁家傑認為諮詢文件有多處都不符合「做到最少」的要求,定義含糊,「睇完都唔知道自己幾時犯法。」。他舉例說按照分裂國家罪所指的「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國一部份行使主權」的定義蕪糊,若按照其定義,九九年反對人大釋法的人士已經干犯了這條例。
另外,他指出跟據中國憲法第八十五條對「中央人民政府」所指的是國務院,而非諮詢文件內所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他認為在處理煽動叛亂罪時,要小心避免侵犯言論自由;他建議條文應符合《約翰內斯保原則》,以保障不會出現純粹煽動而沒有帶來效果的行為受到懲罰。
梁家傑又指出在解釋煽動罪時,諮詢文件多次提到特區隱定,其實已經超過二十三條為國家安全立法的目的;特區隱定已經受到現存法例的保障。
關於洩露國家機密方面,公會認為文件新增的一項「未經授權而作損害性披露」的罪名,並非以資料的性質而是以資料來源作犯罪元素,容易使新聞工作者和學術研究員誤落法網。
對於外國政治性組織,諮詢文件提到保安局局長有權力取締在香港一些與內地已被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有從屬關係的團體,公會認為是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現時的社團條例並不允許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在香港登記,即使登記後亦可被徹消。
梁家傑又指出,二十三條只是針對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及行為,要取締一個組織並不是一種行為或活動,換句話說,只要是組織的成員就已經犯法,是超越了二十三條的立法範圍,亦不符合「只做必需」的原則。
文件中有關調查權力方面,沒有提到在關增加警權的足夠理由。他指出香港有一百位裁判官,二十四小時服務,要在短時間內拿取入屋搜查令並不困難。此外,公會又認為建議的刑罰,不單只是較現存法例嚴苛,甚至比中國內地相同罪行的刑罰要來得苛刻。
梁家傑表示大律師公會現正草擬一份詳細的草擬書來回應諮詢文件,將於十一月底完成。
在公聽會進行期間,香港法輪功學員打著印有「惡法滋彰害民禍國、重德從善天下太平」、「生命需要真善忍、香港不需23條立法」、「制止獨裁者迫害無辜、不容23條毀香港前途」以及「法輪大法好」等字樣的橫幅,在摭打花園進行靜坐,抗議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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