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三十九) — 阻挡“旧案(PRIOR CONVICTIONS)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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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日讯】刑事辩护律师的另一责任,就是要尽力阻挡他所代表的被告的以前曾被判刑的旧案重新在新的被控告罪庭审时重提。因为一旦这些旧案重提,陪审团都会有意无意地认为被告肯定是这次做案的罪犯。人们通常都会这样想,这个人以前做过坏事,今天一定又是他在做同样的坏事,这样的庭审对被告实在不公平。
本案的故事发生在1989年4月的一天,两个受刑犯人在监狱里被控攻击另外一个受刑犯人。在开审前,被告律师动议企图阻止被告之一的过去旧案(Prior Convictions)重新在这次开庭时被提到。庭审法官批准被告律师的部分要求排除一些旧案重提,其中包括被告曾被控用刀刺人,但经庭审后被宣告无罪及被告曾被定罪武装抢劫,但后来上诉被推翻定罪的旧案。
但是,庭审法官允许检方可交叉质问(Cross ─ examination) 被告有关他过去的攻击和拥有违禁品的定罪旧案。
在第一次庭审后陪审团定被告拥有一杆棒,但是陪审团不能一致达成共识被告是否有攻击另一狱友。法庭宣布庭审流产。
在第二次开审时,被告作证称他是自卫,其狱友先攻击他。检察官在交叉质问时,问了被告是否曾被定罪攻击他人及拥有违禁品,被告均答“是”。
被告在第二次庭审后,被定罪持有危险武器攻击他人。被告就上诉判决,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庭认为下面庭审法庭错误地让检方把那些旧案在开审时重提。
法官引述联邦证据法第609(a)款,该法规定一方可以在攻击另一方证人的证词可信度时,可交叉质问证人, (1)如果过去被定罪有超过一年坐牢或死罪的旧案时,且法官认为提问的问题对案子的帮助,超过因提问旧案,而对被告有损害或(2)如果那些旧案是牵涉到被告不诚实或说假话,在这种情形下被告受惩罚的时间是无关的。
法官接着分析,本案被告的过去被定罪的攻击及拥有违禁品超过一年的判刑,是属于联邦证据法第609(a)(1)款的情形,所以庭审法官要平衡允许让这些旧案重提对被告造成的损害和这些旧案的重提对庭审的帮助。在本案,因为被告的旧案是攻击罪与被告正在庭审的案子雷同,所以这些旧案重提会对被告辩护造成极大的损害,而对攻击被告证词可信度的作用几乎没有,陪审团一定会从这些攻击旧案中,推想被告是目前被控的攻击罪的犯案人。所以被告过去攻击罪的旧案不能作为证据呈堂。
下面庭审法庭让被告过去攻击罪的旧案重提的另一理由是按照联邦证据法404(b)款,而允许旧案重提作为证据呈堂。
证据法第404(b)款允许被告的其他的犯罪行为可作为证据呈堂,如果那些犯罪行为可为本案的审判提供被告作案的动机,机会﹑目的﹑准备﹑计划,知识,身份或不可能是犯错或偶然的。在本案中被告已经承认了,为了自卫而刺伤了他人,所以本案的唯一事实争论被告刺他人的理由是否出于自卫。而被告在过去曾被定攻击罪和拥有违禁品与他目前的刺伤他人的理由及目的毫无关系。被告在过去曾被定攻击罪的旧案只能用来证明被告有这种癖好(Propensity) 攻击他人或被告有暴力倾向。而本案并不需要证明被告有这种癖好或暴力倾向,因为被告已经承认刺伤他人。本案中的检方也不需要证明被告是否知道或了解怎样去刺他人,被告已经承认他知道怎样去刺伤他人。下面庭审法庭错误地允许攻击旧案重提。上诉法庭推翻了本案被告的定罪,只维持了下层法庭第一审时的被告非法拥有武器一项罪行,上诉法庭把案子送回下层法庭复审。
本文是在向读者介绍开庭时检﹑辩双方争夺山头阵地仗,成功阻挡对控方有利的证据呈案,会使控方没有办法证明其案子,而辩方能死守的阵地,可能就是其最后胜利的关键。
原案请查 United States v, Sanders 964 F.2d 295 (4th Cir 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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