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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投保隐匿身体状况 保单成立2年内可解约

金管会保险局副局长王丽惠。(赖意晴/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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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3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赖意晴台湾台北报导)金管会保险局提醒,消费者投保健康险时,若曾有病史或带病投保,却不实告知,保险公司可在立约2年内解除契约;若有业务员为成交保单,怂恿消费者不尽告知义务,公司可对其处以3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招处分。

保险局副局长王丽惠周二(3月16日)提醒,投保健康险时,应确实做到三点:

一、审慎衡量自身需求以及经济能力;

二、仔细了解投保商品类型、疾病及医疗定义、等待期间、除外责任及给付上限等重要约定事项;

三、据实回答保险公司在要保书上的健康告知事项。

王丽惠严肃指出,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有隐匿、遗漏或不实说明之处,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将可能衍生契约理赔等消费争议。例如,须告知是否有“过去5年内曾患有高血压、癌症等疾病”,或“近2个月有因受伤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之情形”,让保险公司掌握保户健康状况,进而评估相应的风险。

王丽惠表示,依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得知有解除原因的1个月内、或契约订立2年内宣布解除契约,即保单自始无效;即便保单“撑过”2年,但之后保户若还是因投保前罹患的疾病出险,保险公司在得知事实后,亦可依规定不给付保险金。

此外,若有业务员为成交保单,怂恿消费者不尽告知义务,依规定,将可处保险业新台币60万至1200万元罚锾;此外,该保险业务员所属公司可按情节轻重,对业务员予以3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揽处分。

责任编辑: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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