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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著作权法”放音乐跳广场舞不侵权

修法后将确认,民众在公众场所带自己播音设备放音乐跳舞,无须付费就可使用。(Ashley Pon/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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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4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怡欣台湾台北报导)台行政院长苏贞昌8日就《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裁示通过,函请立法院审议;其中民众在户外场所使用自己的播音设备播放音乐跳舞,无须付费就可使用。

本次《著作权法》修法,是近20年来最大幅度调整,总计7大修法重点。第一,调整“公开播送”及“公开传输”定义;因应科技发展需要,网路或广播普遍,为避免权利界线模糊,修正后不论电视台播送或网路播出相同节目,都属相同的公开播送权,不再以网路技术区别权利归属。例如:汉声电台透过中华电信hichannel网路播出,修法后属公开播送。

第二,增订“再公开传达权”,在公众场所播放网路影片,例如:大卖场透过电脑或萤幕播放YouTube网路影片给客人看,现行《著作权法》并未规范此权利,对著作权人保护不周,将参考德、日立法,保障著作权人权益,也就是大卖场或超商透过电脑播放YouTube影片供客人观赏属营利行为,违背“再公开传达权”。

第三,修正著作财产权限制(合理使用),推广美术馆文化资产,供民众浏览,增订典藏机构指引著作需合理使用。学校远距教学、图书馆提供馆内线上阅览也可合理使用,至于公园等户外场所跳舞健康活动,只要是携带自己的设备播放音乐,都不用付费,以符合国情。

修法后,学校网路远距教学,教师使用他人著作,设有防止他人接收措施,就不用取得授权,无侵权问题;剧团举办非营利活动使用音乐除罪化,只要支付使用报酬,就不会侵权。

第四,增订著作财产权人不明的强制授权规定。第五,增订在网路刊登贩售盗版品广告视为侵权。第六,增订可请求以权利金为基础计算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第七,调整过苛的刑事责任规定。

此外,为遏止盗版品流通,增订网路刊登贩售盗版品广告等讯息视为侵权,并检讨修正情节轻微侵权案件,例如卖一片盗版光碟需面临6个月以上刑期,有情轻法重之虞,因此删除6个月刑罚下限。

苏贞昌指出,《著作权法》因应数位科技及网路发展需要,扩大保护着作权人,也兼顾大众使用需求,本次修法删除过苛的刑事责任,有助建构更优质的著作权环境,另《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修正将有助健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内部治理,提升公信力、保障权利人及利用人之权益。◇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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