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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投资热潮不减 安侯提醒玩家课税问题

如在境内交易虚拟通货,应归类为个人综合所得税的财产交易所得。(MARTIN BUREAU/AFP via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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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5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张原彰台湾综合报导)自从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通货(或称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兴起,市场上掀起一股投资热潮,随着5月报税季来临,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营运长陈彩凰提醒投资人,如在境内交易虚拟通货,应归类为个人综合所得税的财产交易所得;如果在境外交易,应可归类为海外所得并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

由于中央银行及金管会于102年12月30日共同发布新闻稿称“比特币并非货币,接受者务请注意风险承担问题”,声明比特币并非中央银行所发行的货币,在台湾境内不具法偿效力,并将虚拟通货定性为“数位虚拟商品”。此外,按107年11月7日新修正的《洗钱防制法》第5条第2项规定,办理融资性租赁、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之事业,适用本法关于金融机构之规定,因此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之事业均应比照金融机构之规定。

陈彩凰进一步解释,大家常见的比特币BTC、以太币ETH、泰达币USDT、瑞波币XRP、莱特币LTC等数位化代币名称,已被台官方的正式用语订为“虚拟通货”,且为“数位虚拟商品”。

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台币、美元、日币等法偿货币,是由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而虚拟通货因非由特定国家或地区发行,也不需要在不同国家的银行之间来回兑换,投资人能够在交易所平台使用不同的法偿货币或其他的虚拟货币来买卖,如大家所熟知的币安Binance、火币Huobi Global等交易所平台。这些就像是证交所开放公司IPO挂牌上市买卖的平台,透过这些交易平台,新创公司也能够发行加密货币筹措资金。

金管会目前开放公司向柜买中心申请发行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Security Token Offering,下称STO),以筹措公司资金,依金管会释令,具证券性质的虚拟通货,交易时需缴交千分之一证券交易税,并可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依《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规定免纳所得税及最低税负。

陈彩凰说明,若虚拟通货定性为“数位虚拟商品”,个人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虚拟通货属销售劳务,达月销售额4万元者,按规定办理营业登记,并且缴纳营业税。按现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如以比特币购买商品,其交易行为是以“商品”换取“货物或劳务”,应以换出或换入的货物或劳务二者间从高认定销售额课征营业税。以虚拟通货作为商品或服务之对价,如有利益,亦应课征所得税。

陈彩凰提醒,虽然目前国税局尚无针对比特币课税案例,但主管机关根据现行税法对比特币的商品定性与交易模式均有课税的规定,所以在申报时须特别留意。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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