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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投資熱潮不減 安侯提醒玩家課稅問題

如在境內交易虛擬通貨,應歸類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MARTIN BUREAU/AFP via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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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5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原彰台灣綜合報導)自從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通貨(或稱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興起,市場上掀起一股投資熱潮,隨著5月報稅季來臨,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營運長陳彩凰提醒投資人,如在境內交易虛擬通貨,應歸類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在境外交易,應可歸類為海外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由於中央銀行及金管會於102年12月30日共同發布新聞稿稱「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聲明比特幣並非中央銀行所發行的貨幣,在台灣境內不具法償效力,並將虛擬通貨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此外,按107年11月7日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因此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均應比照金融機構之規定。

陳彩凰進一步解釋,大家常見的比特幣BTC、以太幣ETH、泰達幣USDT、瑞波幣XRP、萊特幣LTC等數位化代幣名稱,已被台官方的正式用語訂為「虛擬通貨」,且為「數位虛擬商品」。

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台幣、美元、日幣等法償貨幣,是由各國政府或中央銀行發行的;而虛擬通貨因非由特定國家或地區發行,也不需要在不同國家的銀行之間來回兌換,投資人能夠在交易所平台使用不同的法償貨幣或其他的虛擬貨幣來買賣,如大家所熟知的幣安Binance、火幣Huobi Global等交易所平台。這些就像是證交所開放公司IPO掛牌上市買賣的平台,透過這些交易平台,新創公司也能夠發行加密貨幣籌措資金。

金管會目前開放公司向櫃買中心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ecurity Token Offering,下稱STO),以籌措公司資金,依金管會釋令,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交易時需繳交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並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依《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免納所得稅及最低稅負。

陳彩凰說明,若虛擬通貨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虛擬通貨屬銷售勞務,達月銷售額4萬元者,按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且繳納營業稅。按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如以比特幣購買商品,其交易行為是以「商品」換取「貨物或勞務」,應以換出或換入的貨物或勞務二者間從高認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以虛擬通貨作為商品或服務之對價,如有利益,亦應課徵所得稅。

陳彩凰提醒,雖然目前國稅局尚無針對比特幣課稅案例,但主管機關根據現行稅法對比特幣的商品定性與交易模式均有課稅的規定,所以在申報時須特別留意。

責任編輯: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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