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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选保证金恐损弱势者参政权 监委申请自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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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7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宪法》第17条虽保障人民参政权,但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参选今年的直辖市长选举需缴纳保证金新台币150万元,恐剥夺经济弱势者的参政权。监察委员纪惠容质疑,保证金数额的订定标准及审议机制不明,因此申请自动调查。

纪惠容表示,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32条第1项规定,“登记为候选人时,应缴纳保证金;其数额由选举委员会先期公告”;同法施行细则第21条第1项则明定“本法第32条所定候选人保证金数额之预计及先期公告,由主管选举委员会为之”。

然而,中央选举委员会于今年5月20日举行的委员会议中,审议通过年底九合一大选的候选人登记应缴纳保证金数额,直辖市长选举候选人保证金为150万元、直辖市议员及县(市)长选举候选人保证金为20万元、县(市)议员选举候选人保证金为12万元。有民众担忧,无财力者恐因付不出保证金而无法登记参选,损及《宪法》保障的参政权。

纪惠容质疑,究竟中选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登记应缴纳保证金数额订定标准及审议机制为何、有无适时检讨调整、如何保障经济弱势者参政权益、是否有相关协处措施、行政院有无善尽监督处理之责,相关疑义均有调查了解的必要,因此申请自动调查。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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